鸡西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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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鸡西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9月4日鸡西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7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三章市容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公布。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
2、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提高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能力。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市、县(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相关专项规划,按有关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3、。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增强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文明意识,提高公民的公共卫生道德水平。第七条鼓励、支持市容环境卫生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推进市容环境卫生服务市场化和社会化,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经营。提倡街道办事处组织居民制定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公约,动员居民积极参加市容环境卫生治理工作,鼓励市容环境卫生志愿行为、公益行动,共创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的城市市容和卫生环境的权利,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整洁、爱护市容环境卫生设施、支持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义务。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
4、管理规定、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及时调查、处理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九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由责任人负责。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个人承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的建(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承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的有关单位、个人,统称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人。第十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及其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城市道路、背街巷道、桥梁、人行地下通道等城市公共区域,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
5、二)公路、铁路、机场、轨道交通、隧道、车站、停车场、公交站点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三)报刊亭等便民服务亭、户外广告、邮政信箱、箱式变电间、通信交接箱、检查井(箱)盖等设施和空中架设的管线,由产权单位(人)或经营管理单位(人)负责。(四)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旅游景区、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五)商品交易市场、展览展销场所、商场、宾馆、板店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六)河流、湖泊等水域及岸线,由管理单位负责。(七)居民住宅区,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为物业管理区域范围,由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6、(八)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九)建设工地未开工或停工待建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已开工的,由施工单位负责;已竣工交付使用的,由管理单位负责。(十)化粪池由产权单位负责。(十一)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以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由管理单位负责。(十二)城市照明灯光、广告灯光、景观灯光等设施由所有人或者设置人负责。(十三)城市街道两侧和其他城市公共空间周边的门店、摊点周围由经营者或者所有人负责。道路、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之间约定有关责任的,按照约定内容确定责任人。责任区或者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予
7、以书面告知。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可以将责任区内的具体工作委托有关专业单位或者他人有偿承担。第十一条责任人应当履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保证责任区符合下列要求:(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摆卖、乱堆放、乱停放、乱张贴、乱涂画、乱开挖、乱搭建、乱吊挂、违规架设管线、违法设置广告等情形。(二)保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和引发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三)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安全、整洁、完好。(四)做好责任区清除冰雪工作。第三章市容管理第十二条市、县(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家、省城市容貌标准,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容貌标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后公
8、布实施。第十三条建(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符合规划设计要求,造型、装饰等与周围环境协调。(二)建(构)筑物的外立面保持完好、整洁、美观,不得破损、污损。(三)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公共楼道,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观瞻或者危及安全的物品。(四)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建筑物的外立面安装的窗栏、防护网、遮阳(雨)篷等设施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并保持安全、整洁、完好。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范围,由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划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十四条设置架空管线应当符合城市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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