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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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实施方案为贯彻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落实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有关要求,根据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规范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申请审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工作职责农村宅基地是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对于保护农民权益、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规划局、区住建局等部门和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
2、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农村住房建设用地供应、宅基地分配、农民建房规划管理等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按照部门职能和“放管服”改革要求,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建立协调机制,做好信息共享互通,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工作。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区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村宅基地新增用地需求通报区自然资源规划局;参与编制全区国土空间规
3、划和村庄规划。牵头指导宅基地改革工作。区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区住建局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完善农房建设有关标准和规范,因地制宜设计符合区特色的农房设计图集供农户选用,加强农房风貌管控和农村建筑工匠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农村宅基地用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充实力量,健全机构。乡镇农技站承担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工作,接受区农业农村局工作指导;乡镇自然资源部门(片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宅基地规划选址工作
4、,接受区自然资源规划局工作指导;村镇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办公室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机构,接受区住建局工作指导。二、依法审批管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一)把握农村建房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的通知(府办发2014)55号)对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村民占地建房条件等进行了明确:1.宅基地面积标准。农村村民建房占地面
5、积为人均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按5人计算。扩建住宅所在的土地面积应当连同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新建住宅全部使用农用地以外的土地,用地面积可以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户不得超过30平方米。如省市有新的面积标准出台,按新规执行。2.用地建房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村民可以户为单位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宅基地建房:(1)无宅基地的;(2)原住房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地段可申请迁建房屋;(3)原住房属危房的可申请改建房屋;(4)家庭原住房面积未达到该户人均宅基地标准的,可申请扩建房屋;(5)现有住房影响街道、乡(镇)村建设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
6、(6)符合政策规定迁入村集体经济组织落户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7)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而现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3.不予受理宅基地用地和建房类别。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宅基地用地和建房申请:(1)出售、出租、赠与他人住房后现申请宅基地的;(2)不以户籍人口一次性申报宅基地的;(3)违法违规建房未处理结案的;(4)拒不将原宅基地土地使用证交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注销的;(5)其他不符合建房申请的。申请建房区域位于下列法律法规禁止建房区域的,不得批准村民建房:(1)永久基本农田区域;(2)位于规划道路红线内地段;(3)规
7、划近期改造建设区域;(4)埋设地下通讯、电缆、燃气、供排水线和其他基础设施的区域;(5)园林绿化用地;(6)内河岸沟渠及城镇防洪、排水控制区域,江河常年行洪线以下区域;(7)水库、堰塘、堤防、公路等用地控制区域;(8)严重污染及易燃、易爆控制区;(9)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10)地质灾害易发区域;(11)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二)明确申请审查程序。L农户申请。符合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申请应当载明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外观风貌等,并填报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1)、签署
8、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2)和提交身份证明、农房设计图等相关申请要件。2 .小组公示。村民小组收到农户申请后,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以上申请材料在本小组公示栏或人口聚集区域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H。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公示情况等材料交村级组织审查。3 .村级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外观风貌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已编制村规划的核实是否符合村规划,审查时限5个工作日。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申请人将村组两级组织签署意见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1)、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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