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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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安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2000年4月7日西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0年5月26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6月30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7月15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12
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4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条为发展体育事业,规范体育经营活动,保护体育活动的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体育经营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开办的商业性体育健身、训练、培训、竞赛、表演、娱乐活动。体育经营活动的具体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体育活动经营、消费
3、、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第四条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应当遵循开放、搞活、扶持、引导的方针,培育和繁荣体育市场,促进体育产业发展。第五条市、区、县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经营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工作。工商、公安、文化、卫生计生、价格、环保、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有关管理工作。第六条体育活动的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部门的营业执照后,应向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经营项目;(二)有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环境保护规定的体育经营活动的场所;(三)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体育器材;(四)有符合要
4、求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第八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向所在区、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体育经营许可证。第九条体育活动经营者必须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亮照经营。第十条体育经营活动场所接纳消费者不得超出人员容量的限制规定。体育经营活动场所的噪音应当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以内。第十一条体育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做好体育设施、器材的维修保养,保证安全、正常使用,对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宜,应当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第十二条经营高危险性的体育项目,应当配备必要的体育技术人员、应急救护人员和救护设施。第十三条体育经营活动应当健康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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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市 体育 经营 活动 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