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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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4月14日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创建整洁、优美、文明、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民族新村居住区、乡镇政府所在地、县域内工业园区、农业开发区和风景名胜区等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第三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
2、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国土空间规划,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所需经费。第四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一)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公安、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商务、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三)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负责本辖区责任范围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享有监
3、督和举报的权利。第六条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实施。第二章责任区域制度第七条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以下简称责任区)制度。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所有、使用、管理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是指拥有、使用、管理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第八条责任区及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城市主次道路和绿化隔离带、人行通道、公厕等公共区域,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划定;(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
4、的居住区,由原产权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三)车站、铁路、停车场、公园、广场、街头游园以及专用道路,由管理者或者经营者负责;(四)各类集贸市场,由开发建设主体负责组织专人清扫保洁。市场内各种摊点,由经营者负责清扫保洁;(五)城市装卸作业区及其专用道路,由管理者或者经营者负责;(六)建筑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使用权人负责;(七)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以及周边区域,由所在单位负责;(八)经营门点及周边区域,由经营者负责;(九)举行大型户外活动所涉区域,在活动期间,由组织单位负责。责任交叉或者不明确的区域,由城市管理部门确定。第九条责任区的责任要求是:(一)市容整洁,无乱
5、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乱停放、乱饲养家禽家畜等情形;(二)环境卫生整洁,无裸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通道无积雪;(三)按照要求设置废弃物收集容器,环境卫生设施整洁、完好。第十条责任人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好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对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第H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第三章城市市容管理第十二条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内的各种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和自治县的市容管理规定。第十三
6、条城市道路路面和人行道应当保持平整,路牙及无障碍设施完好,城市道路和桥梁上设置的隔离、防护、隔音、照明、排水等设施应当整洁有效。害井盖等设施出现损坏、丢失、移位的,管理人应当立即设置警示标志、护栏,并及时维修。第十四条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电力、邮政、广电、通信、燃气、环境卫生、街面广告、休闲亭、景观、照明等各类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的要求设置,保持完好和整洁美观;出现破旧、污损或者丢失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公共场所和设施用地范围内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清洗机动车辆。确
7、因建设等特殊需要,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性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性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并在规定期限内清理和拆除。禁止在城区饲养家禽家畜;应当在指定地点进行屠宰。第十六条县城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临街建筑物的阳台、门窗、屋面应当保持整洁、美观,不得在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和晾晒影响市容市貌的物品。在临街建筑物外墙上安装空调外机、设置遮阳雨棚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保持其安全、整洁、完好。城市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超出门、窗设摊经营。禁止
8、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第十七条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八条城区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形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拆除;广告内容可以体现民族文化、民族风情、民俗特色,必要时可在广告牌匾的文字上使用汉文、哈萨克文进行双文标注。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二)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三)妨碍生产经营或者人民生活,影响城市容貌的;(四)影响市政、交通、电力、园林、消防、通讯、供热、供水等公共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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