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开展涉外国人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婚姻登记下放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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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本市开展涉外国人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婚姻登记下放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本市放管服改革,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居民办理婚姻登记便捷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市涉外国人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婚姻登记下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以人民群众需求为导向,以创新服务供给方式为途径,以优化服务资源配置为手段,稳妥有序推进涉外国人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婚姻登记下放试点工作。二、试点区和实施时间第一批试点:浦东新区
2、自2023年10月1日起,受理涉外国人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婚姻登记事项。第二批试点:在总结浦东新区试点经验基础上,黄浦区、静安区、徐汇区、长宁区、闵行区自2024年1月1日起,受理涉外国人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婚姻登记事项。三、试点内容(一)调整政策实施。根据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第二条和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民发(2015)230号)第五条,上海市民政局决定在试点区暂时调整实施上海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沪民规(2021)16号)第四条有关市民政局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本市的涉外国人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区民政局办理双方或者一方
3、常住户口在本辖区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的规定。(二)实施方式。将市民政局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本市的涉外国人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扩大到试点区的婚姻登记机关。调整后,涉外婚姻登记当事人凭有效证件证明材料,可以选择到市级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属于试点区的区级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或离婚登记。补领涉外国人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婚姻登记证,查询涉外国人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婚姻登记档案和出具涉外国人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等事项可在原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也可在市级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属于试点区的区级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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