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老字号”认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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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老字号”认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沈政办发(2023)1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老字号”认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9月14日“沈阳老字号”认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商务部等8部门关于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的意见(商流通发(2022)11号)和省商务厅等8部门关于推进老字号创新发展工作的指导意见(辽商零售(2022)72号)有关部署,培育、扶持和规范我市老字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沈阳
2、老字号”是指我市行政区域内,传承独特产品、技艺或服务,具有鲜明中华民族传统文化背景、鲜明地域特色和深厚文化底蕴,取得社会广泛认同,形成良好信誉的品牌。第三条市商务局负责组织“沈阳老字号”认定和管理,将符合条件的品牌认定为“沈阳老字号”,将其所属企业认定为“沈阳老字号”企业,建立“沈阳老字号”动态管理机制,完善“沈阳老字号”名录,开展相关推广、促进等工作。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沈阳老字号”推荐、管理和服务等工作。第四条“沈阳老字号”认定工作应遵循政府倡导、企业自愿、优中选优的原则。第二章申报与认定第五条“沈阳老字号”申报主体应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正常运营的企业,应具有品牌示范
3、、与时俱进、守正创新的特性。第六条认定条件:(一)品牌创立时间在40年(含)以上;(二)拥有传承的独特产品、技艺或服务;(三)依法拥有与历史上字号相一致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或使用权,且未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传承关系明确、无争议;(四)具有传统文化背景、地域特色和文化底蕴,具有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具有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的企业文化;(五)具有良好信誉,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近3年无违法、失信记录;(六)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第七条认定程序:(一)发布通知。市商务局每2年发布1次组织开展“沈阳老字号”认定的通知,明确相关申报安排和工作事项。(二)企业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
4、向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递交材料。(三)初审报送。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核实其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并将通过初审的企业申报材料报送市商务局。(四)专家评审。市商务局聘请3-7名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通过查阅档案、审查材料、现场核验等方式对企业申报材料和实际情况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提出拟认定为“沈阳老字号”的名单。(五)社会公示。市商务局在部门网站对拟认定为“沈阳老字号”的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向市商务局提出异议,并提供详实的书面举证材料。市商务局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异议情况进行复核,并在接到异议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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