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学生管理之关于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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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学生管理之关于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教育教学活动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等级由轻到重的顺序为:点名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劝其退学、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第三条:对违纪学生给予处分的依据是:一看错误的性质;二看认错态度;三看以前的表现;四看对周围或今后造成的影响;五看当时的具体情况。第四条:违纪学生要写出犯错误过程的书面材料,写出自己犯错误的主要事实和对犯错误的深刻全面的检讨。要多谈主观因素,少谈或不谈客观因素,深挖根源,表明今后的态度。第五条:除劝其退学、勒令退学、开除学籍者外,一般都要在全班(必
2、要时在全校)同学面前严肃认真地检讨。如果师生对犯错同学的检讨不满意,要进行第二次检讨,如果第二次检讨后师生仍不满意,学校将因其认错态度不好考虑加重处分。第六条:对违纪学生的处理由年级组和综治办负责调查取证,由年级组或校长召开校务委员会研究决定。处分决定以学校的名义发出布告,必要时由有关负责同志在全体师生大会上宣布。第七条:记大过以后的处分均通知家长,以便家、校双方配合教育学生。对于劝其退学、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通知其家长到校将学生领回。第八条:劝其退学、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学校有关负责同志与该生及家长谈话宣布处分决定的当天必须离校。第九条:劝其退学、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在
3、离校后未经学校允许不准再回学校。如来校继续违反校规校纪,学校将按校外人员来校扰乱教育教学秩序由校保卫科或报请公安机关处理。第十条:劝其退学、被勒令退学的学生,学校可保留学籍,但不能返校复读。未完成的会考科目多于半数的,不允许返校参加会考和中高考报名,不负责办理毕业证。第十一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允许返校复读、参加会考和中高考报名,不发毕业证。第十二条:犯记过以后的处分连同有关材料一起存入该生档案,第十三条:受处分的学生在撤销处分以前,填写表格“受过何种奖励或处分”一栏时,必须如实填写所受的处分或处分原因。被处分的学生因故离开学校,需要转出档案材料或有校外组织来我校调查时,我校将如实说明。第十
4、四条:如果被处分的学生事后表现很好,可以在处分一年以后或毕业离校以前申请撤销处分。确有立功悔过表现或表现特别突出的可提前申请撤销处分。第十五条:撤销处分时应先由被处分学生写出书面申请,然后经被处分学生所在班级班主任签字,再报经年级批准,由年级组将其表现情况汇总报到政教处,经校务委员会研究通过后,学校通知年级和班级告知宣布撤销处分。第十六条:学生在撤销处分以后不再填写被撤销的处分,学校也不再向校外人员或组织作此介绍。第十七条:受处分的学生毕业时,未申请撤销处分或申请未被批准的,学生本人、班主任及有关同志在填写其毕业鉴定时,表现如实填写。如发现弄虚作假,学校将予以严肃处理。第十八条:点名批评、勒令
5、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处分不存在撤销处分的问题。第十九条:如果违纪学生在学校宣布处分以前离开我校,一般情况下按自动退学处理,不再给予处分。但如果错误性质严重,影响很坏,应开除学籍并公开发出通告。第二章处分条例第二十条:违反下列条款之一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1、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三课时的;2、扰乱课堂纪律,情节轻微,经教育仍不改正,影响教育教学活动正常进行的;3、乱起绰号及轻微损害别人声誉,经教育仍不改正的;4、进营业性电子游戏厅打电子游戏机,经教育仍不改正的;5、违反作息制度,游戏他人正常学习和生活,经教育仍不改正的;6、在学校组织的大型考试中有:夹带书籍、资料、小抄入场,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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