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积极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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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积极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根据省、市农经等10部门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精神,为进一步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质量,推动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高质量发展,带动农民持续增收,助推乡村振兴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发展目标(-)目标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省委“四为四高两同步”总体思路和要求,以规范发展和质量提升为重点,加强示范引领,优化扶持政策,强化指导服务,不断增强农民合作社经济实力、发展活力
2、和带动能力,充分发挥其服务农民、帮助农民、提高农民、富裕农民的功能作用,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产业发展提供支撑。到2021年底,确保我区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乡推进基本实现全覆盖,示范社创建扎实推进,区级以上示范社数量保持150家左右。农民合作社发展质量和规范运行水平大幅度提升,辅导员队伍基本建成,服务带动效应显著增强,形成合作社内部规范运行、政府指导支持有力的良性发展局面。二、落实重点工作任务(二)加强登记运行管理。严格依法开展农民合作社登记注册,对农民合作社所有成员予以备案,把好“入口关”。建立农民合作社登记信息通报机制,合作社登记部门应定期将农民合作社登记信息通报同级农经等部门,认真开展
3、农民合作社运行情况动态监测工作。(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农经中心、区水利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供销社、区扶贫办、区农机中心等负责)(三)开展“空壳社”专项清理。压实主体责任。由区行政审批局牵头组织专项清理工作,及时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抽查检查中发现异常情形、群众反映和举报存在问题的农民合作社全面梳理分析,依法依规清理。明确部门分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抽查抽验中发现异常情形的农民合作社名单,共享给同级相关部门,各部门分别负责涉及其业务领域或领办创办的农民合作社清理整顿工作。全面摸底排查。深入农民合作社现场“四看四问”,掌握实际情况,作出准确判断
4、,为分类处置提供依据。稳慎分类处置。召开农民合作社联席会议,会商研究各部门排查结果,形成处置意见,对无农民成员实际参与、无实质性生产经营活动、因经营不善停止运行的农民合作社,引导自愿注销;对有生产经营活动、运行管理不规范的农民合作社,指导规范办社;对规范运行、发展遇到困难的农民合作社,及时跟踪帮扶。畅通退出渠道。将农民合作社纳入简易注销改革试点范围,简化注销程序,对领取营业执照后连续两年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农民合作社,可按简易注销方式办理注销,注销公告时间由45天压缩至20天。加强政策宣传和服务,为农民合作社自主申请注销提供便利服务。(责任单位:
5、区农经中心、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税务局、区水利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供销社、区扶贫办、区农机中心)(四)规范财务管理。指导农民合作社规范会计核算,及时向区农经中心报送会计报表,定期公开财务报告。依法为每个成员建立成员账户,记载成员的出资额、量化的公积金份额、与本社交易量(额)等。财政补助形成的财产应依法量化到每个成员,农民合作社解散、破产清算时按照相关办法处置。财政补助形成资产由农民合作社持有管护的,应建立健全管护制度。(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农经中心)(五)合理分配盈余。农民合作社应按照法律和章程制定盈余分配方案,经成员(代表)大会批准实施。可以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
6、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转为成员出资。可以按章程规定或经成员(代表)大会决定,在提取可分配盈余之前列支为农民合作社提供管理、技术、信息等服务或作出突出贡献的成员报酬或奖励。按照成员与所在农民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可分配盈余,返还总额不低于60%。(责任单位:区农经中心)(六)完善内部运行机制。指导农民合作社参照示范章程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章程,并根据章程规定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生产经营活动。依法建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分别履行好议事决策、日常执行、内部监督等职责。建立健全基础台账,实行社务公开,逐步实现公开事项、方式、时间、地点的制度化,推动在具备条件的
7、农民合作社中成立党组织。(责任单位:区农经中心)(七)开展质量提升整区推进试点。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农民合作社组织机构不健全、利益联结不紧密、财务核算不规范、经营机制不灵活、运行质量不高等问题,以壮大单体农民合作社,开展农民合作社联合与合作,在全区各乡镇(街道)逐步开展和扩大试点范围,2022年基本实现全覆盖,推动农民合作社由数量增长向质量提升转变。(责任单位:区农经中心)(八)推进示范社四级联创。推进国家、省、市、区级示范社四级联创,按照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淘汰不合格示范社,引领带动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重点培育一批外向型的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优先支持贫困村吸
8、纳较多贫困户入社、承担“一村一品一主体”产业扶贫任务的农民合作社申报各级示范社。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农民合作社不得评定各级示范社。(责任单位:区农经中心)(九)推进合作与联合发展。支持社场联合,引导家庭农场组建或加入农民合作社,开展统一生产经营服务,由“单打独斗”向“抱团发展”转变。支持社社联合,鼓励同业或产业关联的农民合作社在自愿前提下依法组建联合社,采取共同出资、共创品牌、共享利益等方式开展联合合作,形成一批经营规模大、产品质量优、品牌叫得响、带动能力强的联合社。支持社企联合,引导农民合作社与龙头企业有效对接,创办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促进单一的生产、销售向产、供、销、运等全链条发展,增强市场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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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关于 积极 开展 农民 合作社 规范 提升 行动 实施 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