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知识》竞赛试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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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职工权益爱护法律法规学问竞赛试题公女职工权益爱护法律法规学问竞赛试题一、填空1、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同等就业,削减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别困难,爱护其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2、新修改的xx省女职工劳动爱护规定已经2009年2月2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8日起施行。3、xx省女职工劳动爱护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含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事业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4、用人单位招(聘)用人员,除法律、法规和规规定
2、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技(聘)用妇女,不得提高对妇女的招(聘)用标准。、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用人单位在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防护措施和相应的岗位待遇,应照实告知妇女要求了解的其他状况。6、在女职工人数达2人以上时,用人单位可以与代表其职工一方的工会就女职工劳动爱护事项开展集体协商,依法订立集体合同。签订的集体合同中应包括女职工权益爱护内容。未签订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经同等协商,可以与工会依法签订爱护女职工权益的专项集体合同。7、在县级以下行政区域内
3、,工会可与企业方面代表依法订立区域性专项集体合同或者行业性专项集体合同爱护女职工权益。8、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除法律、行Zd规规定的特别情形以及女职工辞职或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不得辞退女职工或者与其解除、终止劳动合同。9、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用人单位不得支配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10、女职工在规定的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依据该职工原工资标准发放。已参与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按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女职工产期产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其所在单位参与生育保险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未参与生育保险的,由用人
4、单位支付。11、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劳动时间内赐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不少于30分钟。每天哺乳时间可以合并运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因哺乳而来回于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12、婴儿满1周岁后,经用人单位指定医疗结构确诊为体弱儿的,用人单位可适当延长该女职工的哺乳期,但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13、用人单位不得支配哺乳期间的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以及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支配其延长劳动时间或夜班劳动。14、对女职工怀孕前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其孕期内支配其他适当的工作。除前款规定外,女职工因怀孕而不能胜任
5、原劳动的,可以依据用人单位指定医疗机构的证明,与用人单位协商减轻劳动量或者调整工作岗位。1、女职工因调整工作岗位或者减轻劳动量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和本单位工资制度调整其工资,调整后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16、女职工因更年期综合症不能适应工作时,用人单位应依据其指定医疗机构的证明和当事人的实际状况,合理调整其工作岗位。17、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组织女职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照实告知女职工,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担当。18、用人单位每1至2年应当支配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检查,检查时间视为劳动时间。19、参与生育
6、保险的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在孕期、分娩和实施支配生育手术时产生的相关费用,可依据国家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或者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与上述保险或欠缴上述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女职工,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担当。20、用人单位应赐予女职工经期特别卫生爱护,向女职工发放必要的卫生用品或者劳动爱护卫生费。21、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关于发放女职工劳动爱护卫生费的通知(鄂财行发200910号)中规定:女职工卫生费标准每月20元。2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卫生、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会、妇联应发挥职能作用,开展对女职工劳动爱护的宣扬、
7、教化、询问和服务工作,并有权对爱护女职工劳动权益的规定执行状况进行监督,有权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状况。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状况反映后,应当刚好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反映者。23、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损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向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等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或者依法向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者向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4、因履行爱护女职工权益专项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依法提起诉讼。2、违反本规定,法律、法规有惩罚规定的,从其规定。26、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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