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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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05年11月19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常务委员会议事,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贯彻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体现全省人民的意志,并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全省人民的监督。第三条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扬民
2、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第二章议事范围第四条常务委员会是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议事。第五条本行政区域内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的下列事项应当依法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一)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全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情况;(二)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订和废止,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的批准;(三)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的讨论、决定;(四)根据省人民政府的建议,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五)省本级决算的审查和批
3、准;(六)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重大工作情况;(七)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情况;(八)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理常务委员会交办事项以及重大工作情况;(九)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办理情况,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议案的处理以及在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十)人民群众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重大申诉和意见;(十一)对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的撤销;(十
4、二)对省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规章的撤销;(十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任免、决定任免、批准任免、决定撤销和接受辞职事项;(十四)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中的有关事项;(十五)本省选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辞职、出缺代表的补选和个别代表的罢免;(十六)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逮捕、刑事审判或者采取其他法律规定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的许可;(十七)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召集和代表大会授权事项的受理;(十八)省一级地方荣誉称号的授予;(十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的其他事项。第三章会议的准备第六条常务委员会年度立法、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报告
5、等工作计划,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在当年第一季度研究制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前款所列各项工作计划,按照职责分工组织落实。第七条常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十日内,召开主任会议或者主任会议授权秘书长办公会议,商议提出下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建议议题和会议日期。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按照主任会议或者秘书长办公会议提出的建议议题,组织开展调研、检查、论证等工作,为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做好准备。第八条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报告等正式文稿,一般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十五日前送达常务委员会办公厅。第九条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十日前,
6、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常务委员会会议日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并对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报告等进行研究。人事任免案等个别议案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送达的,提案人应当向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作出说明,经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可以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第十条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七日前,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将会议日期、会议建议议程等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列席人员,并通过福建日报等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消息,同时将会议准备审议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草案以及报告等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列席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不适用前款的规定。第十一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常务委员会组织或者委托有关专门委
7、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开展的调研、检查、论证等活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接到常务委员会会议通知以及相关议案、报告后,应当做好审议准备工作。第四章会议的召开第十二条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一般安排在单月下旬召开。有特殊需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会议。第十三条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第十四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第十五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以召开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必要时召开联组会议。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和有关报告,根据需要安排审议和发言,对议案或者决议案、决定案进行表决等;分组会议主要是对议案、报告
8、等进行审议;联组会议是在分组会议审议的基础上,对重大问题或者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问题进行审议。第十六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全程出席会议,或者会议期间不能出席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的,应当书面向常务委员会秘书长请假;不能出席分组会议的,应当向所在小组的召集人请假。第十七条主任会议提出的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会议期间需要调整议程的,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会议日程的相应调整由主任会议研究确定。第十八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列席会议:(一)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二)专门委员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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