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工程类医疗产品分类界定指导原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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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织工程类医疗产品分类界定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一、目的为指导组织工程类医疗产品的管理属性和管理类别判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关于药械组合产品注册有关事宜的通告等制定本指导原则。二、范围本原则中的组织工程类医疗产品是指,采用组织工程技术和工艺制备,将具有生物活性的细胞(或细胞因子)黏附于支架材料上形成复合物,再植入人体组织或器官病变部位,以修复、改善、再生人体组织或器官结构与功能的医用产品,通常由支架材料、具有生物活性的细胞因子或(和)细胞组成。上述支架材料、复合物均适用于本指导原则。传统的组织和器官移植以及体细胞及基因治疗产品不适用于本指导原则。此外,用于
2、制备组织工程类医疗产品的有关器具适用于本指导原则。三、管理属性和医疗器械管理类别判定的基本原则组织工程类医疗产品的管理属性应当依据产品预期用途、作用机制等综合判定。(一)如产品不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医疗器械的定义,则不作医疗器械管理。(二)如产品具有医疗器械用途,同时含有发挥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作用的成分时,则按照药械组合产品管理。通常根据产品的首要作用方式判定为以药品作用为主或以医疗器械作用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三)如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医疗器械的定义,且不含发挥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作用的成分时,则按照医疗器械管理。按照医疗器械管理的组织工程类医疗器械产品,应当依据产品的材料
3、特性、结构特征、预期用途、使用形式等综合判定产品的管理类别,相应的分类编码应当根据产品的预期用途,参照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予以确定。四、具体类型组织工程类医疗产品的判定(一)仅作为支架的组织工程类医疗产品该类型产品仅由组织工程支架材料(如脱细胞真皮基质、脱细胞肌腱和/或韧带、脱细胞骨、脱细胞软骨或脱细胞半月板等)组成,不含具有生物活性的细胞因子和细胞。1 .管理属性判定(1)如产品仅具有支架的医疗器械用途,且不含发挥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作用的成分,则按照医疗器械管理;(2)如产品既具有支架的医疗器械用途,又含有发挥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作用的成分(如凝血酶等),则按照药械组合产品管理。通常根据产
4、品的首要作用方式判定为以药品作用为主或以医疗器械作用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2 .医疗器械管理类别判定如产品仅发挥支架的医疗器械用途,且不含发挥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作用的成分,则原则上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具体类型如下(但不限于):(1)通常由异种或同种异体皮肤组织经处理后制成,用于皮肤(包括真皮层)缺损创面的修复,引导患者皮肤组织修复和再生的脱细胞皮肤或脱细胞真皮基质;(2)用于皮肤、真皮、关节软骨、肩袖修复和再生的胶原蛋白支架材料;(3)通常由异种或同种异体的神经或肌腱组织经处理后获得的细胞外基质制成,或者由人工合成高分子材料、天然高分子材料制成,用于修复各种原因所致外伤性神经缺损的神经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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