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职工请销假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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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职工请销假制度一、请假审批程序:1、院长、书记请假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2、副院长、副书记请假报请院长、书记批准。3、行政科室负责人请假报请主管院长批准。4、职工请假按管理权限及请假长短分别报科主任、院领导批准。二、医院职工除法定假日(按国务院规定的元旦、春节、清明节、“五一”劳动节、国庆节、“三八”妇女节)及双休假日外,只要离开工作岗位必须按程序办理请假手续。凡未办请假手续自行脱岗或已办理手续超期不归者,一律按旷工论处。三、职工请探亲假条件:凡在医院工作的职工,与父母、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配偶的待遇。四、探亲假期:1、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
2、次,假期二十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准假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四十五天。2、已婚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只给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三十天。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H和法定节日在内。五、以下情况不享受探亲假:1、夫妇双方都是职工,两地分居,如一方已享受了探亲假待遇,另一方就不能再享受探亲假待遇。2、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3、学徒、见习生未转正期间以及新调人医院工资不满一年的职工,不享受探亲假。4、女职工到配偶
3、工作地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过产假后与配偶团聚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的探亲待遇。5、职工在结婚的当年,虽与配偶分居两地,但不能享受探望配偶的探亲假;职工离婚的当年,不能享受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待遇,均应从下个年度开始享受。6、已婚职工每四年可以探望一次父母,系指职工本人的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7、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父亲和母亲,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8、退休、退职人员办理手续后,可以享受一次探亲假。六、关于探亲的其它规定:1、职工自幼父母双亡,由抚养人自幼抚养长大,现在又与抚养人保持联系的,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去探望抚养人。2、符
4、合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在规定探亲年限内未去探望父母的,经领导批准,可以报销一次其父母一人到单位探亲的往返路费,职工本人不再享受本年限探亲假。3、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在规定探亲年限内,不去探望自己的父母,经单位批准,可以探望岳父母、公婆,路费按规定报销。4、职工父母的居住地点不固定,其探亲地点、路程假、路费,应以父母正式户口所在地为准。5、职工应按规定的探亲年限休假,未经医院批准的,一律不准提前或推迟休假。6、夫妻分居两地,为不影响双方的工作,夫妻探亲假应来年轮休,如在本院工作的一方每年都请假去探望配偶,须由对方单位来函说明对方每年不能休假的原因。七、产假:1、依据学校规定职工正常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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