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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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要求,按照科学布局、适度超前、创新融合、安全便捷的原则,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更好支撑我市全国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重要生产基地建设,促进新能源汽车等大宗消费和高质量发展,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到2030年,力争全市新增各类充电桩不少于10万台,车桩比处于全国主要城市前列。实现京津冀主要城市交通圈充电网络全覆盖,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桩全覆盖,城市各类停车场充电桩全覆盖、农村地区充电桩镇镇全覆盖、4A级以上
2、景区充电桩全覆盖,形成城市面状、公路线状、乡村点状布局的充电网络。充电基础设施智能开放,充电设备快慢结合,充电服务安全便捷,充电信息互联互通,基本建成覆盖广泛、规模适度、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的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更好满足人民群众购置和使用新能源汽车需要,助力推进交通运输绿色低碳转型与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建设。二、重点任务(一)优化完善充电基础设施网络布局1 .打造京津冀互联互通充电服务网络。支持京津冀城市圈发展,加密主要城市间充电网络,提升新能源汽车在京津冀城市群间的通达能力。加强充电基础设施统一规划、协同建设,强化京津冀地区充电服务数据交换共享,加快充电网络智慧化升级改造,实现跨区域充电服务
3、有效衔接,建设形成京津冀区域一体化的公共充电服务网络体系。到2025年,市域城镇间“0.5至1小时交通圈”、京津雄核心城市“1至L5小时交通圈”、京津冀主要城市“3小时交通圈”实现充电网络全覆盖。(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委、市电力公司、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 .建设便捷高效的城际充电网络。完善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推进津石高速静海西服务区、京津高速梅厂服务区等一批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到2025年,具备条件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实现充电桩100%覆盖。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同步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因地制宜开展既有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升级改造和充电桩扩建,新增设施原则上应
4、采用大功率充电技术。推动具备条件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服务区(站)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织密充电网络,更好满足公众高品质、多样化出行服务需求。(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电力公司、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3 .建设结构完善的城市充电网络。以城市道路交通网络为依托,以“两区”(居住区、办公区)、“三中心”(商业中心、工业中心、休闲中心)为重点,推动城市充电网络从中心城区向城区边缘有序延伸。各区在谋划实施城市更新项目时,应因地制宜将充电基础设施纳入改造范围。各区在规划建设停车场所时,应同步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实现城市各类停车场景100%覆盖。城市道路临近空间建设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公共充电基
5、础设施,推动新建具有一定规模的集中式充电基础设施。居住区推广智能有序慢充为主、应急快充为辅的充电基础设施。办公区和“三中心”等城市专用和公用区域布局建设快慢结合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委、市商务局、市电力公司、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4 .建设有效覆盖的农村地区充电网络。区镇(乡)公共充电网络规划有关内容要纳入区镇(乡)国土空间规划,统筹保障充电场站建设空间,为充电站提供规划用地支撑。推动公共直流快充站建设,优先在乡镇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医院、学校等对外公共服务机构所属公共停车场,A级景区、乡村旅游重点村、农家院、村委会等地配套建设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实
6、现“充电站区区全覆盖、充电桩镇镇全覆盖”。推动规范充电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提高资源利用节约集约水平,加大配套电网建设改造力度,增强农村电网的支撑保障能力。(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委、市规划资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电力公司、相关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加快重点区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5 .完善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条件。压实新建居住区建设单位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国家和我市对新建小区充电基础设施配建要求,固定车位按规定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满足直接装表接电要求。规划主管部门应在新建住宅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严格执行配建或预留充电基础设施的比例要
7、求,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建情况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畴。推动将老旧小区合理增设充电基础设施的内容纳入城市更新规划指引,支持老旧小区配建充电基础设施,不增收土地价款。鼓励各区将充电基础设施纳入老旧小区基础类设施改造范围,并同步开展配套供配电设施建设。(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电力公司、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6 .加大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持续开展居住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居民小区内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用电实行居民电价,对具备安装条件的小区应建尽建,满足居民充电需求。推动供电企业在居民个人报装环节主动与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等居住社区管理单位协商,统
8、一出具允许施工证明,备案制受理居民申请,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等居住社区管理单位应积极配合用户安装充电基础设施并提供必要协助。(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电力公司、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7 .推动公共区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国有企业结合公务用车和职工购置新能源汽车需求,查漏补缺完善单位内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单位内部充电基础设施对外开放,满足社会公众充电需求。重点在物流园、产业园、工业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等物流集散地、交通枢纽等公共停车区域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推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逐步提高快充设施占比。充分考虑公交、出租、物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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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 进一步 构建 质量 充电 基础设施 体系 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