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货运物流业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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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促进货运物流业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为促进全县物流业稳步、健康发展,进一步做大做强现代物流产业链,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省财政厅等7个单位关于印发支持道路货运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意见。一、支持对象在县依法登记注册、经营和纳税,取得交通运输部门许可的货运经营企业。二、具体措施(-)支持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由税务部门全力支持已取得省交通
2、运输厅许可资质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简称网络货运企业),指导其申报和获得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资质,明确申报流程和条件,为其网络平台上符合相关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会员和个体司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要从严规范开展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流程,严格按要求办理涉税事项,真正实现物流业降本增效的目标。(二)奖励企业税收贡献网络货运经营企业每月实缴税收在16.66万元以下按县级税收实得部分的85%比例予以奖励,达16.66万元(含)-66.66万元按县级税收实得部分的90%比例予以奖励,66.66万元(含)以上按县级税收实得部分的95%比例予以奖励。首年度如不足一年则按县
3、级税收实得部分的85%比例予以奖励。财政奖励按月结算,一个自然年度结束后,企业实缴的税收总额200万元以下、200万元(含)-800万元、800万元(含)以上分别按县级税收实得部分85%、90%.95%的比例进行结算,对超过前期月度奖励之和的部分进行补差。企业缴纳税金包含: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印花税及网络平台上符合相关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会员和个体司机在税务大厅代开发票产生的税收。普通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每季度实缴的纳税额达100万元以上的,或累计实缴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年度总额达到400万元以上的,研究给予一企一策优惠政策,由县交通运输局提出,经分管副县长召集交通、财政
4、、税务、商粮等部门拟定意见按程序报批后实施。(三)鼓励企业发展壮大对取得交通运输部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经营范围为网络货运、经年度考核合格、且综合监测评估排名进入全国前30名的货运企业,给予奖励资金10万元;进入全省综合监测评估排名前5名的货运企业,给予奖励资金5万元;进入全市综合监测评估排名前3名的货运企业,给予奖励资金3万元。同时符合前三项条件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奖励。对我县普通道路货物运输企业首次获评国家5A级,以及获评全国零担运输、冷链运输或多式联运前100强的,从县统一奖励资金中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四)其他支持措施积极争取网络货运企业所纳各项税种省级分享部分,争取到位后将按一
5、定比例拨付给相关企业;为货运经营企业(包括网络货运企业)的办公场地以及经营场地提供方便;协助企业解决银行开户实地核查、金融贷款以及中石化等油企、保险公司业务对接等工作;通过招商推介会、老乡恳谈会等形式,促进货运经营企业(包括网络货运企业)与籍物流人士加强业务交流、协作,推动现代物流业融合发展。三、责任分工县财政局:负责及时审核货运经营企业报送的支持(奖励)资金申请,根据税务部门的审核意见和我县有关政策,审核认定货运经营企业的支持(奖励)资金金额并及时拨付到位。国家税务总局县税务局:负责指导已取得网络货运资质的货运经营企业开展代开增值税发票试点工作,同时加强监管,严防网络货运企业发生涉税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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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促进 货运 物流 总部 经济发展 实施 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