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精神卫生条例(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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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重庆市精神卫生条例(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心理健康促进与精神障碍预防第三章心理咨询服务第四章精神障碍诊断与治疗第五章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服务管理第六章精神障碍康复与看护第七章保障措施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发展精神卫生事业,规范精神卫生服务,促进公民心理健康,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公民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诊断、治疗、康复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工作原则】本市精神卫生工作坚持预防、治疗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政府组织领导、部门
2、各负其责、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综合管理机制。第四条【精神障碍患者权益保护】全社会应当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教育、劳动、医疗以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遗弃精神障碍患者,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自由。精神障碍患者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其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第五条【政府职责】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的领导,将精神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财政投入,建设完善精神障碍的预防
3、、治疗和康复服务体系,建立健全精神卫生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精神卫生工作进行考核、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服务、精神障碍患者康复、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等工作。第六条【部门职责】市、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精神卫生工作。市、区县(自治县)教育部门应当健全学生心理健康工作体系,建立学历教育、继续教育相结合的精神卫生人才培养制度,规范开展师生心理健康监测,完善心理预警干预机制。保障患有精神障碍的适龄儿童、青少年接受教育的权利。市、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应当对符合条件的精神障碍患者开展救助,牵头开展精神障碍患者社
4、区康复服务工作。市、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应当对确诊或者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行为,依法开展应急处置,按照职责采取预防措施,做好相关日常安全防范工作。市、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完善门诊特病和住院报销政策,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将精神障碍的治疗药品和医疗服务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对符合条件的精神障碍患者开展医疗救助。市、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精神卫生相关工作。第七条【其他单位职责】市、区县(自治县)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动员社会力量,开
5、展精神卫生工作。市、区县(自治县)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科学技术协会等团体,以及行业协会、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老年人组织等社会组织依法开展精神卫生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精神卫生工作。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精神卫生相关工作,支持组织、个人提供专业化、多层次的精神卫生志愿服务,捐助精神卫生事业,兴建精神卫生公益设施。第八条【监护人职责】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支持配合精神障碍患者接受诊断、治疗和康复,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禁止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遗弃精神障碍患者。第九条【科普宣传】每年1
6、0月为本市精神卫生宣传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精神卫生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精神卫生知识,引导公众关注心理健康,提高公众对精神障碍的预防意识。市、区县(自治县)残联、妇联、共青团、老龄委、各级工会等社会团体应当针对残疾人、妇女、儿童、青少年、老年人等人群的特点,开展精神卫生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每年有计划地开展精神卫生公益宣传,免费刊播精神卫生公益广告,普及精神卫生科学知识,宣传精神卫生先进事迹、典型人物。车站、机场、码头、广场、公园、影剧院、商场等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的运营单位,应当通过其设置或者管理的广告牌、
7、宣传栏、公共视听载体等设施,免费开展精神卫生公益性宣传。第十条【表彰奖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精神卫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市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心理健康促进与精神障碍预防第十一条【政府心理健康促进的职责】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能力建设,支持设立与精神障碍治疗有效衔接的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等机构,配备心理辅导人员或者社会工作者,协调组织志愿者,或者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心理健康宣传教育和心理疏导等服务,提高公众心理健康水平。第十二条【心理援助和危机干预】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制
8、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心理援助的内容。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心理援助工作。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心理危机干预专业队伍,定期开展培训,根据需要及时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全市统一的二十四小时心理援助热线,建立心理健康互联网平台,为社会公众提供心理咨询、心理危机干预等服务。第十三条【未成年人心理健康促进】市、区县(自治县)应当重视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促进工作,引导、规范有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为未成年人提供心理辅导等专业服务。市、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教育,建立未成年人心理问题的早期发现和及时干预机制。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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