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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表序号排查项目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解读(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即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判定结果判定人1安全出口(1)矿井直达地面的独立安全出口少于2个,或者与设计不一致。(解读: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型式有竖井、斜井、斜坡道和平碉(平巷)或其组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6.1.1.1条规定:每个矿井至少应有两个相互独立、间距不小于30m、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两个安全出口必须均能独自到达地面,且相互之间不能串联衔接;“安全出口与设计不一致是指矿山实际的安全出口数量少于已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2)矿井只有两个独立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且安全出口的
2、间距小于30米,或者矿体一翼走向长度超过1000米且未在此翼设置安全出口。(解读: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1.1.1条规定:每个矿井至少应有两个相互独立、间距不小于30m、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矿体一翼走向长度超过100Om时,此翼应有安全出口。矿体一翼距离安全出口或安全出口的联络巷(如石门巷道)太长,如图所示,生产中一旦出现大面积矿岩垮塌导致中间全部线路阻断时,则会导致端部人员无法逃离。但应注意,此处并非要求沿走向长度每超过IooO米就应设有一个2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而是要求在端部设置一个安全出口即可(有设计要求时应按设计设置)。此处的安全出口可以是直达地面的,也可以是通过其他中段连通此翼
3、直达地面的。)序号排查项目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解读(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即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判定结果判定人1安全出口(3)矿井的全部安全出口均为竖井且竖井内均未设置梯子间,或者作为主要安全出口的罐笼提升井只有1套提升系统且未设梯子间。(解读: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1.1.3条规定:作为主要安全出口的罐笼提升井,应装备2套相互独立的提升系统,或装备1套提升系统并设置梯子间。当矿井的安全出口均为竖井时,至少有一条竖井中应装备梯子间。”主要安全出口”是指矿山井下人员日常工作时使用的安全出口。矿山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全部为竖井时,如果所有井筒内均未设置梯子间,一旦发生电力中断或机械故障难以短时恢
4、复提升时,则会导致井下人员无法自行疏散、撤离,因此应保证至少有一个井筒内设置梯子间。但并非要求所有竖井均应设置梯子间。两套独立的提升系统或1套提升系统设置梯子间,可提高安全出口的可靠性,避3免将人员困在井下或罐笼中。)(4)主要生产中段(水平)、单个采区、盘区或者矿块的安全出口少于2个,或者未与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解读: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1.1.1条规定:每个生产水平或中段至少应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应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第631.4条规定:每个采区或者盘区、矿块均应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主要生产中段(水平)”是指进行运输、出矿、凿
5、岩、充填和回风管理等作业的水平。“采区”是指阶段或开采水平内划分的具有独立生产系统的开采块段。“盘区”是指按回采工艺要求由若干矿块组成的独立回采区段。“矿块”是指在阶段中每隔一定距离,对矿体划分的最小独立回采单元,矿块内可完成掘进、爆破、装矿、运输、卸矿等回采工序。)序号排查项目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解读(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即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判定结果判定人1安全出口(5)安全出口出现堵塞或者其梯子、踏步等设施不能正常使用,导致安全出口不畅通。(解读: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1.1.1条规定:安全出口应定期检查,保证其处于良好状态。地下矿山井下环境湿度大,还经常受到回采爆破振动、地压影响
6、。因此,安全出口内的设施可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当梯子、踏步破坏程度达到无法行人时,则视为安全出口不畅通。)2设备、材料或者工艺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或者工艺。(解读: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或者工艺包括: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3)101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5)13号),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严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使用的设备、材料或者工艺。)3相邻矿山井巷相互贯通
7、不同矿权主体的相邻矿山井巷相互贯通,或者同一矿权主体相邻独立生产系统的井巷擅自贯通。(解读:“矿权主体”是指矿山项目的建设单位。不同矿权主体的两座或多座矿山属于不同的生产管理单位,相互贯通后会造成通风系统紊乱、入井人员难以有序管理、作业区相互干扰等风险,一旦发生火灾、突水事故,可能蔓延至相邻矿山。同一矿权主体相邻独立生产系统的井巷,没有经过整体设计,且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擅自贯通,可能导致两个生产系统的通风系统紊乱,引发炮烟中毒和火灾事故。)序号排查项目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解读(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即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判定结果判定人4矿山现状图纸(1)未保存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
8、32020)第4.1.10条规定的图纸,或者生产矿山每3个月、基建矿山每1个月未更新上述图纸。(解读: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4.1.10条规定,地下矿山应保存相关图纸,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矿区地形地质图、水文地质图(含平面和剖面);开拓系统图;中段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上、井下对照图;压风、供水、排水系统图;通信系统图;供配电系统图;井下避灾路线图;相邻采区或矿山与本矿山空间位置关系图。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矿安(2022)4号)第(十四)条规定:基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严禁以采代建;必须有与实际相符的
9、纸质现状图,其中开拓系统图,中段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上、井下对照图,压风、供水、排水系统图,供配电系统图,井下避灾路线图等,至少每月更新一次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生产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应当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规定的图纸目录,绘制与现场实际相符的纸质现状图,且至少每3个月更新一次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对于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过相关图纸可以全面掌握其工程布置、设备及人员的分布情况,一是方便指导矿山日常生产工作,二是有利于在事故发生后开展救援工作时提供准确详细的资料。因此,上述图纸如未完整保存,或生产矿山每3个月、基建矿山每1个月没有更新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且与实际情况相符的纸质版图
10、纸,即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2)相关图纸标记的岩体移动范围内的地面建构筑物、运输道路及沟谷河流与实际不符。(解读:“岩体移动范围”是指已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中圈定的岩体移动范围。井上、井下对照图中可显示地表移动范围、地面建构筑物、运输道路、沟谷河流等相关信息。如果图纸中显示的地表各类设施与实际位置不符或图中缺失相关信息,则无法准确判断矿山生产对地表设施的影响程度,可能导致地表建构筑物出现破坏,也可能导致地表的水体涌入井下引发淹井事故。)序号排查项目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解读(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即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判定结果判定人4矿山现状图纸(3)相关图纸标记的开拓工程和采准工程的井巷或者井下
11、采区与实际不符。(解读:“开拓工程”是指从地表掘进的一系列通达矿体的井巷工程,以形成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水、压风、供电等完整系统。“采准工程”是指在完成开拓工程的基础上,掘进的一系列井巷,可将阶段划分为矿块,并获得采准矿量。开拓工程、采准工程和采区的布置图是井下开展生产工作的重要依据,是发生事故后开展精准救援工作的基础,也是判断矿山工程布置是否满足安全要求的重要资料。“井下采区与实际不符”包括采区的位置和数量与实际不符。)(4)相关图纸标记的相邻矿山采区位置关系与实际不符。(解读: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4.1.10条规定,地下矿山应保存的图纸中应正确标记:采空区和已充填采空区、废弃井巷
12、和计划开采的采场的位置、名称与尺寸。“相邻矿山”是指两者距离较近的矿山。相邻矿山生产可能会相互影响,特别是爆破振动和开采引起的岩层移动。矿山之间的位置关系,特别是采区之间的相互位置关系,是协调相邻矿山之间安全生产的重要依据。)(5)采空区和废弃井巷的位置、处理方式、现状,以及地表塌陷区的位置与实际不符。(解读: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4.1.10条规定,地下矿山应保存的图纸中应正确标记:采空区及废弃井巷的处理方式、进度、现状及地表塌陷区的位置。采空区和废弃井巷的现状主要包括大小、形态、稳定状况、积水情况等。采空区、废弃井巷相关信息和地表塌陷区位置,对矿山后续安全生产影响较大,如果图纸内容与实际
13、不符,则生产过程中无法准确判断相关风险,极易导致事故发生。例如采空区大面积坍塌破坏引起井下空气冲击波或振动,可能造成工程、设备的破坏和人员伤亡;空区积水突然涌出,可能引发淹井事故。)序号排查项目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解读(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即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判定结果判定人5露天转地下开采(1)露天转地下开采未按设计采取防排水措施。(解读: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1.2条规定:露天开采转地下开采时,应考虑露天边坡稳定性以及可能产生的泥石流对地下开采的影响。地下开采时的矿山排水设计应考虑露天坑汇水影响。露天转地下开采时,由于上部露天坑的汇水对井下开采影响较大,设计防排水方案时会根据规程要求
14、和矿山面临的诸多风险因素,全面考虑露天和地下防排水系统的能力,因此,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可有效避免井下生产发生水灾事故。如果矿山未按设计采取防排水措施,导致排水能力不足,即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2)露天与地下联合开采时,回采顺序与设计不符。(解读: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1.3.1条规定:露天与地下同时开采时,应合理安排露天与地下各采区的回采顺序,避免相互影响。“回采顺序”是指露天和地下回采区域之间空间位置关系的时序安排。露天和地下同时生产时,如果回采顺序不合理,露天和地下之间相互影响,则会增加露天和地下生产的安全风险。例如地下开采时的爆破和采空区会造成地表露天边坡失稳,对露天坑内设
15、备和人员造成威胁;露天开采的爆破和大型设备运行同样会造成地下采场、井巷工程发生冒顶、片帮等风险。)(3)露天转地下开采未按设计采取留设安全顶柱或者岩石垫层等防护措施。(解读:露天转地下开采时,地下开采可以选择的采矿方法有崩落法、充填法和空场法。如果选择崩落法,则井下矿岩会持续崩落直至贯通露天坑底及边帮,生产时会造成露天坑边坡的垮塌,为避免边坡破坏后矿岩对地下工程的冲击,设计时会考虑在井下作业面上部留有一定的岩石松散垫层。如果选择充填法或空场法,井下爆破振动和露天边坡长时间缺少维护,也可能导致大规模坍塌。为保证井下生产安全,设计时应在露天坑底预留一定厚度的矿岩顶柱。此外,安全顶柱或者岩石垫层还具有阻止或延缓露天坑内积水快速渗入井下、避免发生淹井事故的作用。)序号排查项目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解读(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即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判定结果判定人6防治水措施矿区及其附近的地表水或者大气降水危及井下安全时,未按设计采取防治水措施。(解读: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8.2.5条规定:矿区及其附近的地表水或大气降水有可能危及井下安全时,应根据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