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永久性绿地管理办法(草案)起草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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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盐城市永久性绿地管理办法起草说明现将盐城市永久性绿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一)永久性绿地保护立法是贯彻落实上位法盐城市绿化条例的必然要求。永久性绿地,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的,符合城乡规划,生态功能、社会功能、人文功能突出,具有长期保护价值,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确认并经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城市绿地。我市于2016年获得地方立法权后颁布的首部地方性法规盐城市绿化条例早就明确规定“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永久性绿地管理和保护机制,但条例对永久性绿地保护概括性较强,比较原则,缺乏具体的操作措施。尽快制订出台盐城市永久性绿地地方
2、法规,依法确定永久性绿地,是为了更好的贯彻执行盐城市绿化条例,是对盐城市绿化条例的有效补充。(二)永久性绿地保护立法是贯彻落实住建部和省政府工作部署的必然要求。住建部国家园林城市评选标准(建城20222号)明确“建立具有历史价值的公园保护名录,按照名录和保护要求实施保护的具有历史价值的公园数量(个)占纳入名录具有历史价值的公园总数量的百分比达100%O江苏省生态园林城市标准(苏政办发2017)9号谜一步细化了标准要求“逐年划定永久性绿地并向社会公布,制定实施永久性绿地保护办法,公布的永久性绿地面积占城市绿地面积比例不低于20%”。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保护和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意见(苏政
3、办发2016年34号)明确要求,推动建立永久性绿地的保护制度O(三)永久性绿地保护立法是推动城市绿地保护工作实际的必然要求。目前,我市城市绿地管理工作中遇到了诸多难题,由于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多元化,普遍对城市存量绿地的保护工作不够重视,绿线管理制度落实难度较大,随意改变城市绿地性质、随意占用城市建设其他基础设施甚至用于开发建设等问题时有发生。这些问题严重影响和制约着我市城市绿化事业的高质量发展。永久性绿地立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具体实践,必将进一步促进我市存量绿地的规范、有序保护,更加契合新发展阶段城市高质量发展的需要。二、起草依据(一)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
4、国国务院令第100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卜(二)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1992年10月27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3年6月24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已由2018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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