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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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学校事业健康、稳定、快速地发展,依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工作按照“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明确教学科研单位和实验用房的安全责任人及其工作职责,确保实验人员严格遵守有关管理规定。对违反实验室技术安
2、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追责情况作为相关单位和人员有关考核的重要参考。第三条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原则,与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正当。对违规单位或人员进行调查、认定、处理、复核或申诉的人员,与违规单位或人员存在利害关系的,需依法依规回避。第二章责任追究种类和适用第四条适用事故或事件范围(一)实验室安全事故是指在实验室活动中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仪器、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意外事件。(二)实验室安全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的责任追究
3、参照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执行,本办法的责任追究范围为一般事故以下等级的轻微事故或事件。第五条适用主体(一)相关单位1.实验室安全相关职能部门;2.内设实验室的学院;3.实验室。(二)相关人员1.当事责任人(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或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当事人);2.实验室负责人(各单位实验中心、实验平台和实验室负责人,也包括学生开展实验的指导教师、负责该实验房间安全管理的实验员、安全员或其他人员);3.学院负责人(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学院实验室安全分管领导、学院专兼职实验室安全管理岗人员);4.部门负责人(部门主要负责人、部门实验室安全分管领导和安全管理岗人员)。第六条责任追究
4、的种类(一)书面检查;(二)诫勉谈话;(三)通报批评;(四)行政处分;(五)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第七条受到本办法第六条责任追究的,可视情节给予下列关联处理(可多项同时使用):(一)停止实验活动;(二)减招停招研究生;(三)责令经济赔偿;(四)限制评奖;(五)核减单位绩效和个人津贴。第八条对违反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出现一般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形见附件1),可视情节给予违规单位书面检查;可视情节给予违规人员书面检查、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视情节并处限制评奖、减招停招研究生;可视情节要求相关实验室停止实验活动直至整改完成。第九条对违反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出现较大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形见附件2
5、),可视情节给予违规单位书面检查或诫勉谈话;可视情节给予违规人员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视情节并处限制评奖、减招停招研究生、责令经济赔偿;可视情节要求相关实验室停止实验活动,必要时可封停相关实验设施设备直至整改完成。第十条对违反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出现严重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形见附件3),给予违规单位通报批评,并处限制评奖或核减绩效,可视情节核减下一年度研究生招生计划;给予单位负责人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并处限制评奖或核减津贴;给予当事责任人、实验室负责人行政处分,并处限制评奖或核减津贴、责令经济赔偿,可视情况减招停招研究生;封停相关实验室直至整改完成。第十一条实验室安全工作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
6、人和管理人员有以下导致发生实验室严重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损伤或给学校、他人财产造成重大损失行为之一的,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给予当事责任人和职能部门负责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级或撤职等处分,具体由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一)接到上级部门、学校有关通知和文件后,未及时发布或通知相关单位,致使事故发生的;(二)接到学院(中心)提交的属于本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实验室安全隐患专题书面报告后,未及时帮助解决,致使事故发生的;(三)未及时履行实验室安全的相关职责或违反有关规定,致使事故发生的。第十二条在责任追究过程中,相关单位或人员拒不配合调查处理工作,或采取隐瞒、欺骗等方式
7、掩盖违规事实真相的,从重处理;认错态度好,积极整改或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从轻处理。第十三条校外人员违反本办法的,停止实验,取消实验室准入资格,并由实验室与实验设备管理中心将违规行为书面告知其所在单位。安排校外人员进入实验室的校内相关单位或人员,根据校外人员违规情形承担同等责任,按本办法追责处理。第十四条较大、严重违规行为的认定原则上需要成立事故调查专家组,参与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第十五条本办法规定未尽的违规情形,由实验室与实验设备管理中心组织专家认定。第十六条对违规单位或人员各类考核、平台申报或认定评定、职称职务职级晋升、人才申报或认定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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