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森林消防队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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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梅州市森林消防队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管理,提高森林消防及综合应急救援能力,依据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管理规定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条例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是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建的执行森林防灭火和综合性应急救援任务的专业力量。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单位或个人捐助支持专业
2、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第五条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编办、发改、公安、财政、林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支持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第二章队伍建设第六条市本级人民政府根据森林防灭火和综合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应当建立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人员规模不得少于50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林业用地面积,建立相应规模的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一)林业用地面积在IoO万亩以下的,森林消防队伍不少于30人;(二)林业用地面积在IoO万-200万亩的,森林消防队伍不少于50人;(三)林业用地面积在200万亩以上的,森林消防队伍不少于80人。第七条专
3、业森林消防队伍应当具备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件,并依法申办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市级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名称为梅州市森林消防支队,县级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统一名称为XX县(市、区)森林消防大队。第八条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根据指令执行森林火灾处置、抗洪抢险救灾、地震和地质灾害处置、雨雪冰灾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等综合性应急救援任务;(二)负责组织开展以森林火灾扑救为主体、兼顾抗洪防风抢险救援、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综合救援业务技能训练、战法研究和综合知识培训;(三)协助本地区开展森林防灭火培训指导、宣传教育、巡查巡护、森林火灾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等工作;(四)根据指令执
4、行地方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应急救援任务。第三章队伍管理第九条专业森林消防队员的招录工作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当地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实施。新招录队员年龄原则上在18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符合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规定的健康标准,具有高中以上文凭。具有应急救援经验和相关专业特长的可适当放宽。第十条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实行准军事化管理、教育和训练。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实行轮休制,轮休制下的专业森林消防队员在岗率不低于80%,实行24小时执勤待命。极端天气、重点时段、重大节假日等特殊时段,必须全员在岗。第十一条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实行考核制度,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组织纪律、执行任
5、务、学习训练等,考核结果作为专业森林消防队员奖惩、晋升、续聘的重要依据。第十二条专业森林消防队员实行岗位等级管理,岗位等级分类、评定、晋升等具体实施细则由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制定。第十三条专业森林消防队员应当按要求规范着装。全市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着装规范和标识按照省应急管理厅统一标准执行。第十四条应急救援任务或者岗位对人员有资格要求的,参与或者从事的专业森林消防队员应当具有相应类型和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第十五条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应当建立完善森林火灾处置和其他应急救援的教学训练制度,按照教学训练大纲开展理论学习、日常训练和专业技能培训。第十六条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应当建立演练制度,定期开展森林火灾扑救演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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