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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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潮州市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东省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办(2022)6号)“鼓励各市设立完善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以及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运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工信融资函(2023)11号)要求,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运作,引导银行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缓解我市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潮州市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由省、市财政专项资金共同出资构成的风险补偿基金,专门用于对
2、合作银行机构为我市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按本办法提供贷款后产生的风险损失按规定给予一定补偿的专项资金。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和信贷政策,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第三条潮州市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以专户存放于银行,该账户为风险补偿金专用账户,仅作为风险补偿金存放及代偿支出专用账户。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机构是指由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对风险补偿基金日常运行的执行管理机构。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合作机构,是指自愿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与市基金委签订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业务合作协议,能够为我市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本市的
3、银行机构。第六条资金支持对象及范围。风险补偿资金对提供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银行机构给予贷款风险补偿。中小企业范围为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重点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小升规培育库企业、战略性产业集群内制造业中小企业。第七条合作银行机构承诺按与基金委签订的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至2025年12月31日累计10倍以上放大对我市使用基金担保的中小企业的贷款金额。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八条市政府成立“潮州市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委员会”(简称“基金委”)作为基金运作的管理机构。基金委由市政府分管副秘
4、书长兼任主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主要领导为副主任,成员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中国人行银行潮州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潮州监管分局等工作部门一位领导同志组成。基金委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作为基金运作的协调管理机构,负责基金委的日常运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主要领导同志兼任。基金委的主要职责:(一)牵头制定和修订有关风险补偿基金的政策文件,提出完善基金管理办法的建议及日常工作规范;(二)确定、变更和解除委托合作银行机构;(三)审核上报基金补充资金方案,变更基金规模;(四)核准基金的划拨;(五)审议和批准风险补偿资金损失确定、偿付和核销坏帐;(六)监督有关基金贷
5、款的使用效益情况;(七)审议核准风险补偿资金的清算、撤销;(八)审议其他需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重大事项。第九条基金办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基金日常管理工作;(二)制定基金补充资金方案、基金规模变更方案;(三)拟定基金合作银行机构的选定条件,初步核定(变更)基金合作银行机构名单;(四)审核合作银行提交的对申请贷款企业的审核调查和审批资料;(五)对基金分险责任额度进行审核;(六)加强与合作银行机构合作,引导银行机构开发基金项下创新性融资产品。第十条基金委各有关成员单位主要职责:(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基金办的日常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工作;经基金委同意,代表市基金委与合作银行机构签订协议,牵头开
6、展审核申请基金贷款企业资格、贷款额度等,开设基金专户。组织合作银行机构对基金贷款进行绩效自评工作,并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二)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并拨付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负责对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三)市金融工作局负责协调与银行机构的合作关系,(四)中国人行银行潮州市分行负责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提供中小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结果作为选择合作银行机构的参考依据,指导和协调合作银行机构创新中小企业信贷产品和服务。(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潮州监管分局负责协调合作银行机构在基金运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督促金融机构严格按规定开展业务。按照
7、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54号)的有关规定,核定贷款是否为不良贷款。第三章基金规模及管理第十一条基金由省、市财政专项资金共同出资构成,省和市财政按Ll比例出资,基金划付须由基金委核准确认,利息纳入本金。省、市基金设立年限延期使用至2025年12月31日,期届满后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联合提交延期使用的书面请示(请示提交时间为使用期的到期之日前30-60天),批复后延续使用。期届满后,基金委须向市财政退还基金本息。第十二条根据风险补偿基金“共担风险”原则,当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合作机制终止且基金所有贷款本息结清后,政府风险补偿资金扣减补偿损失后一次性退还
8、市财政。第十三条若产生代偿情况,基金委应及时将风险补偿金的使用情况向市政府报告。第四章合作银行机构第十四条鼓励和支持本市各银行机构与基金委合作开展基金贷款业务。基金委择优选择资金雄厚、财务制度健全、追偿机制完善的银行机构作为合作对象。经基金委批准后,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代表市基金委与合作银行机构通过签订书面协议形式运作资金,协议期限最长不超过基金设定年限,具体视省、市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政策有关情况而定。在基金设立期限内,合作协议期满后,对合作效果、放大倍数明显的银行机构,经协商一致可续签协议。第十五条申请合作的银行业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本市注册的法人机构或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单位,能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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