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智能网联汽车全域开放道路测试及示范应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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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深圳市宝安区智能网联汽车全域开放道路测试及示范应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申请第一节申请条件第二节申请流程及其他要求第三章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第一节安全管理第二节信息上报及处置第四章交通违法与事故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加快推进智能网联汽车规模化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推动宝安区打造深圳首个核心城区千亿级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集聚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宝安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在宝安区范围内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及示
2、范应用活动,适用本办法。道路测试是指在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区域范围内等用于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各类道路指定的路段进行的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活动。示范应用是指在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区域范围内等用于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各类道路指定的路段进行的具有试点、试行效果的智能网联汽车载人、载物、环卫及其他专项作业的活动。第三条【部门职责】由宝安区发展和改革局牵头,会同宝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交通运输局宝安管理局、宝安交警大队等部门,共同成立宝安区智能网联汽车全域开放管理联席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区联席工作小组),统筹推进宝安区智能网联汽车全域开放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管理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3、一)宝安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L总体统筹和协调;2.组织召开联席工作会议;3.代表区联席工作小组,受理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申请,对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活动的安全性自我声明及相关材料进行确认。(二)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宝安管理局负责:L配套设置开放路段及区域的标志、标线及其他必要设施;2.定期巡查、维护开放路段基础设施;3.开展宝安区道路交通环境复杂性和安全性评估工作;4.定期向社会公示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的时间、路段及区域等信息。(三)宝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L协助宝安区智能网联汽车企业申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产品准入;2.提供其他与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活动相关的指导及支持。(四
4、)宝安交警大队负责:L对道路测试、示范应用过程中的车辆和驾驶人进行监管,并定期公布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安全注意事项;2.协助申请主体取得行驶车号牌;3,处理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和事故。第四条【专业机构】区联席工作小组委托专业机构负责道路测试及示范应用日常事务,包括对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向区联席工作小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评估、备案,对车辆进行核验,并及时向区联席工作小组提交审查报告;收集分析车辆的运行数据、事故情况及分析报告,并定期上报区联席工作小组;根据需要组织召集专家组,对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涉及的事项进行研究,并将结果上报区联席工作小组等。第五条【道路
5、评估及开放】在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联席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市联席工作小组)公布的开放道路基础上,区联席工作小组在宝安区范围内对道路环境进行安全评估,分批开放测试路段及区域并向社会公布,鼓励封闭、半封闭式园区积极开放内部道路。第二章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申请第一节申请条件第六条【基本要求】若申请在已按深圳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开放道路技术要求评估开放的路段上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活动,可依据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进行申请;其他路段测试需满足本办法规定的全域道路测试及示范要求。第七条【申请全域道路测试及示范应用车辆】道路测试、示范应用车辆是指申请用于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的智能网联汽车,包括乘用车
6、、商用车和专用作业车,不包括低速汽车、摩托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车辆应符合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道路测试、示范应用车辆应接入区联席工作小组指定的数据监管平台,并按实施细则及区联席工作小组管理要求实时上传与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监管相关的数据。第八条【申请全域道路测试及示范应用驾驶人】道路测试、示范应用驾驶人是指经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授权,负责道路测试、示范应用车辆安全运行,并在出现紧急情况时从车内采取应急措施的人员。道路测试、示范应用驾驶人应符合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第九条【申请全域道路测试及示范应用主体】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是指提出智能网联汽车全域开放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申请,组织道路测试、示范应
7、用并承担相应责任的相关单位,除符合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外,还应满足:(一)道路测试。若申请全域智能网联出租车等场景道路测试,需在国内累计道路测试里程不少于200000公里;若申请全域智能网联集卡物流等场景道路测试,需在国内累计道路测试里程不少于100000公里。(二)示范应用。若申请全域智能网联出租车等场景示范应用,需在国内累计示范应用里程不少于20000公里;若申请全域智能网联集卡物流等场景示范应用,需在国内累计示范应用里程不少于100Oo公里。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暂无法满足申请要求及条件的,可提交母公司或关联公司满足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证明材料,申请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活动。第十条【申请全域
8、无人化道路测试及示范应用】无人化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是指驾驶座上无人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活动。申请在宝安区范围内开展无人化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的主体,除满足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外,还应满足:(一)申请开展无人化道路测试的主体,在深圳市累计道路测试里程超过30000公里,其中宝安区累计道路测试里程不少于5000公里(同型号、同系统、同架构车辆不超过5台共同累积),并具备车辆远程监控平台及通讯系统、网络及数据安全风险评估与安全保障等能力。(二)申请开展无人化示范应用的主体,在拟开展无人化示范应用的路段上累计无人化道路测试里程达到100OO公里(同型号、同系统、同架构车辆不超过5台共同累积),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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