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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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和平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县级储备粮油管理,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有效发挥县级储备粮油在政府宏观调控、保障区域粮食安全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级储备粮油的收储、销售、轮换、储存、动用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油是指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县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以上所称粮食,是指稻谷、小麦、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食用油,是指花生油、菜籽油、大豆油、调和油
2、等食用植物油。第三条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应当完善制度、严格管理、落实责任,确保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和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和费用。第四条县级储备粮油粮权归县人民政府,未经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批准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县级储备粮油、不得调整质量等级、不得串换品种、不得变更储存库点。第五条县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负责拟订县级储备粮油规模、品种、总体布局和动用等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负责县级储备粮油的行政管理,对县级储备粮油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对县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
3、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油的管理费用补贴、贷款利息补贴、检验费用等,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县级储备粮油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县审计部门依法对县级储备粮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及相关资金筹集分配管理使用等情况实施审计监督。第六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源市分行(以下简称市农发行)负责依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及时、足额发放县级储备粮油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县级储备粮油贷款实施信贷监管。第七条县粮食储备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粮储中心)负责县级储备粮油的经营管理,负责县级储备粮油贷款的统贷统还,并对县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县粮储中心除组织落
4、实县级储备粮油收储、轮换、销售、动用等具体任务以及县人民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外,不得从事粮食商业经营活动。县粮储中心应当依照国家、省、市、县有关政府储备粮油管理的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县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县财政部门备案。第二章收储、销售和轮换第八条县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油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拟定县级储备粮油的收储、销售计划,会同县财政部门、市农发行共同下达给县粮储中心。县粮储中心根据下达的县级储备粮油收储、销售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县级储备粮油的收储和销售。根据粮食宏观调控和优化区域布局、品种
5、结构等需要,县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市农发行可以对县级储备粮油收储、销售计划进行调整。第九条县级储备粮油收储入库后,县粮储中心应当会同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第三方粮食检验机构,以及提供贷款的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等,对收储的县级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储存库点等进行审核,并报县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进行确认。县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当将确认结果抄送县财政部门、市农发行。第十条县级储备粮油轮换应当遵循保持粮食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价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县级储备粮油实行均衡轮换,可以采取静态轮换或者自主轮换等方式。县级储备粮油轮换应当综合考虑储存品
6、质和储存年限,储存品质应当保持宜存,储存年限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规定。在常规储存条件和储存品质保持宜存前提下,各储备品种的储存年限(以生产时间计算),一般稻谷和玉米不超过3年,小麦不超过5年,豆类不超过2年,成品粮油(含小包装)原则上不超过1年并应在保质期到期之前进行轮换。除应急动用等特殊情况外,县级储备粮油月末实物库存应不低于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第十一条县粮储中心应当根据县级储备粮油的品质情况、储存年限和相关管理要求,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静态轮换的轮换计划,报县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县财政部门和市农发行同意后组织实施。根据粮食宏观调控等需要,县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会同县
7、财政部门、市农发行可以对轮换计划进行调整。第十二条县级储备粮油采取静态轮换方式的,应当按照轮换计划执行。对发现的不宜存县级储备粮油,应及时结合年度轮换计划报请轮换。轮换出入库时间隔一般不超过4个月,经县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延长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个月。县粮储中心应当会同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第三方粮食检验机构,以及提供贷款的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等,对轮换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并报县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进行确认。县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当将确认结果抄送县财政部门、市农发行。第十三条县级储备粮油采取自主轮换方式的,由县粮储中心根据市场行情和经营需要,自主确定轮换
8、数量和频率。第十四条县粮储中心应当将县级储备粮油收储、销售、年度轮换计划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报告县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县财政部门和市农发行。第十五条县级储备粮油的收储、销售、轮换通过规范的交易批发市场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采取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并做到全程留痕备查,相关资料、凭证至少保留6年。第十六条采用公开竞价或招标方式的县级储备粮油,每批次公开竞价或招标的底价,由县粮储中心提出申请,县财政部门根据粮食市场交易情况拟定交易底价,由县发展改革部门(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组织县粮储中心实施。第三章储存第十七条县级储备粮油由县粮储中心储存,也可委托具备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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