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小微型托育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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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市小微型托育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厦门市“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等要求,为探索试行小微型托育服务模式,加强我市小微型托育点规范管理,保障婴幼儿安全和健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微型托育点,是指建筑面积在60-200m2,婴幼儿人均建筑面积不应小于911且招收人数在6人(含)以上的,为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的托育服务机构(点)。第三条小微型托育点应为收托的婴幼儿提供生活照料、安全看护、平衡膳食和早期学习机会,促进
2、婴幼儿身体和心理的全面发展。第二章设置要求第四条小微型托育点应遵守社区公约,尊重业主相邻权,主动配合街道、社区的社会治理和安全指导。第五条小微型托育点应当设置在民用建筑物的一至三层,不得与厂房、仓库等工业建筑组合或贴临建造,不得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及四层以上,应满足抗震、防火、疏散等要求。鼓励小微型托育点设置在民用建筑物的一层。第六条小微型托育点应提供安全、卫生、适宜婴幼儿发育成长的环境,室内通风良好、日照充足、温度适宜,有充足的自由活动空间,由婴幼儿生活用房、服务管理用房、供应用房三部分组成。婴幼儿生活用房包括用餐区、睡眠区、游戏区等;服务管理用房和供应用房包括卫生保健室、厨房、洗涤消毒用
3、房等。第七条小微型托育点应建立落实食品留样制度。自行加工膳食的托育机构应设置厨房。非自行加工膳食的托育机构可不设厨房,但应设置与供餐规模相适应的备餐间。第八条小微型托育点卫生间内应设有适合婴幼儿使用的卫生器具,器具与收托婴幼儿的比例按1:5设置,原则上大便器、小便器按配置,具备厕所、洗手、通风、照明条件,保持清洁卫生。第九条小微型托育点举办者(负责人)、保教人员(含育婴人员、保育人员)等从业人员应当按照福建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等相关文件要求,具备相应资质。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身心健康具有婴幼儿照护经验或相关专业背景,定期参加卫生健康部门、专业机构组织的婴幼儿保
4、育相关培训。鼓励小微型托育点对从业人员进行入职前心理健康测试,以及定期进行在岗期间心理健康测试。第十条小微型托育点应配备充足的保育人员或育婴人员,每个点不少于2名。每名保育人员或育婴人员最多看护6名婴幼儿。收托12个月以下婴儿的,应按照不低于1:3的标准配备保育人员。第十一条小微型托育点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保健人员,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接受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第三章登记备案第十二条举办小微型托育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要包含“托育”内容。第十三条小微型托育点应向所在地的区卫健局申请备案,并提供相关资料:(一)小微型托育点备案申请书及备案承诺书(盖章扫描件,附件1、附件2);(二)营业执
5、照或其他有效法人登记证书(扫描件);(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第十四条小微型托育点申请备案的名称应包含“小微型托育点”字样。第十五条区卫健局在收到小微型托育点备案材料后及时审核,材料不全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材料齐全的,应向申请机构提供小微型托育点备案回执(附件3)。第十六条备案回执必须张贴在小微型托育服务点内的醒目位置。区卫健局应在备案回执发放后30个工作日内牵头组织现场指导,及时掌握小微托育点收托和设施情况。第十七条小微型托育点变更备案事项的,应向原备案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终止提供托育服务的,应妥善安置收托的婴幼儿,并办理备案注销手续。第四章安全要求第十八条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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