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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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财资2020)97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8)108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资(2022)18号)、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市直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邵市政办发2021)3
2、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行政单位)以及其他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
3、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购建、使用、处置管理,用于经营的资产管理,产权界定、产权登记及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资产信息化管理、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实行“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一一行政事业单位”三个层次的监督管理体系。第七条县财政局负责制定县行政事业单位
4、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牵头编制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第八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根据规定权限审核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事项,负责督促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做好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公开工作。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各单位应强化对资产管理的责任意识,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强化主体责任,将资产管理职责落实到人。建立健全资产日常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和资产基础信息数据库,按规定做好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收缴等管理工作,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卡相符,依法依规公开资产管理相关信息。第三章
5、资产配置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履行职责需要、存量资产状况和财力情况等因素,通过调剂、租用、购置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对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第十一条新增资产配置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应当按照县财政局相关规定执行。资产配置重大事项应当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资产价值较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审批程序。对符合资产处置条件的资产,单位要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资产处置手续。结合资产存量及分布使用状况、资产配置标准、财
6、力情况、人员及职能增减变动情况和下年度实际需求,做好资产配置需求分析,为编制资产配置预算奠定基础。第十二条在预算编制审批阶段,行政事业单位申请使用各级财政资金、自有资金等配置资产的,每年度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应随同部门预算报送县财政局审核。第十三条未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体系的相关单位,应参照部门预算单位同步编制新增资产配置预算报主管单位审核。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应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配置。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配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依法依程序实施政府采购。第四章资产使用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自用、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等行
7、为。第十七条行政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财政部门审核,县人民政府审批。事业单位应当明确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及其相关权益管理责任,按照规定将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行政事业单位以任何形式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投资举办的企业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由县财政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第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应在严格论证的基础上,由单位集体研究后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县财政部门审批后,由单位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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