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询价采购办法(修订稿)》的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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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关于深圳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询价采购办法(修订稿的说明为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材料设备询价采购行为,提高国有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强对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采购行为的监管力度,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12年5月28日市政府令第240号公布,根据2022年11月11日市政府令第347号修订,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在2015年颁布的深圳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询价采购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基础上,总结经验、调研访谈,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深圳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询价采购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办法(修订稿)。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的必要性(一)完善询价采购监管
2、立法的要求现行办法借鉴招投标法制度,以采购人负责制原则设计询价采购制度,以市场决定工程造价机制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未定价材料设备定价行为。办法实施五年以来在执行中遇到一些乱象:应该执行询价采购的材料设备采购未按照办法执行;执行的过程中有疑似围标、串标的情况;实际采购已经完成后再上询价采购平台补走流程;在询价采购平台进行采购却不完成采购流程;完成询价采购后变相拒绝成交等情况。这些情况扰乱市场秩序,使询价采购定价虚高,对询价采购机制公信力造成严重影响。需要进一步修订办法,加强对询价采购各方主体的监督和管理。(二)规范询价采购活动的要求办法于201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距今已有五年多的时间,部分规定已
3、难以满足不断变化的建筑市场需要。一是关于材料设备采购受办法约束范围情形的表述已经过时,不能将目前市场上主流合同情形下招标未竞价的材料设备采购有效纳入办法的约束范围,有待进一步完善;二是某些关于询价采购活动程序的规定与现行国家及深圳市的采购和招投标做法存在脱节现象,影响询价采购活动的效率和成功率;三是当施工单位作为采购人时,对其询价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机制过于薄弱,有待加强;四是对于完成询价采购活动后采供双方合同签订行为无规定,导致采购人随意毁约、供应商压低报价扰乱询价采购活动等情况,急需完善。二、办法(修订稿)的主要创新点一是建立询价采购监管和市场化惩戒机制。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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