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经营主体除名试点工作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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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太原市经营主体除名试点工作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优化“三无三可”营商环境,激发经营主体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构建规范、透明、便捷、高效的经营主体退出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以及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市场监管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太原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市本级及各县(市、区)、开发区等行政审批部门登记的经营主体。二、除名情形本办法
2、所称除名是指市场监管部门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两年,且近两年未申报纳税的经营主体作出除名决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情形包括:1.未按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2 .未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3 .公示企业信息或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4 .通过企业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三、除名程序(
3、一)梳理名单。市场监管部门信用监管科(股)应当每年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两年的经营主体进行一次梳理,协调税务部门提供清单内经营主体近两年的纳税情况,对经审查符合除名条件的,纳入拟除名名单。(二)除名告知。市场监管部门信用监管科(股)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经法制机构审核后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除名建议经批准后,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拟作出除名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后果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告知拟被除名经营主体。除名告知书无法使用其他方式送达的,通过政府官方网站或市场监管部门网站发布除名告知公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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