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总价合同结算审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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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固定总价合同结算审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存在政策规定不一致问题。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的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可以采用总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固定价比选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川发改招管【2012】123号)第十九条工程完工后,比选人与中选人的竣工结算价格必须是合同价格的规定,既建施双方除施工图纸内容、合同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结算价一律不调整。但在实践中,业主与承包商双方选择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往往不是基于工程的上述特点,除结算简便的优点外,主要是业主想通过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将合同履行过程的一切风险转移给承包商。而根
2、据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3.4.1条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的规定,工程风险或责任范围应合理分担,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此规定与前面规定存在相悖之处。二、发改委立项时未认真审查固定总价合同实施的前提条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固定总价合同适用条件为:1.工程量小、工期短,在施工过程中环境因素变化小,工程变更可能性不大;2 .工程地勘、设计深度、预算评审到位,图纸完整、清楚,工程内容和任务确定、明了;3 .工程结构和技术简单,工程材料均有价可徇、有据可
3、查;4,预算透明、投标期相对宽裕,投标人有充足时间详细考察现场、复核工程量、分析清单预算单价的合理、合规性、拟定施工方案。但在审计过程中发现,业主单位往往急于开工,在前期地勘不详、设计不深、预算不准的条件下急于上报发改部门审批。而审批部门未进行实地调研及可行性分析,就同意采取固定总价(方式)来确定施工队伍。如在一个学校的维修项目审计中,由于开工时间仓促,在最终设计详图未出、财评预算不精准条件下就急于签订总价合同,导致在建设实施中变更、增加工程多,结算金额与合同金额差异较大,使得固定总价合同流于形式。三、财政评审时存在暂估价、安全文明施工费双倍计提等问题,致后期结算与合同金额产生差异。由于财评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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