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北京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奖励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2023年北京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奖励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3年北京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奖励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27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附件12023年北京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奖励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以及北京市碳达峰实施方案“十四五”时期北京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规划等有关要求,推动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水平提升,开展2023年度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奖励工作,特制定该细则。一、奖励对象、方式及标准(一)对2022年6月1日-2023年7月31日建成的单位内部充电设施给予建设奖励;对外开放的,另行给予开放奖励。(二)对2022年6月1日-2023年7月31日期间完成“统
2、建统服”试点项目评价,成功入围2023年度北京市居住区新能源汽车充电“统建统服”试点项目,并在后续通过项目建设验收和绩效评价,给予资金奖励。(三)对2022年6月1日-2023年7月31日期间投入运营,且平均每月每车充电车次不少于10次、充电量不少于150度的移动充电设施,按月度给予投放奖励。(四)对2022年6月1日-2023年7月31日期间运营的公用充电设施(含居住区和社会公用充电桩)给予运营奖励,分为日常奖励和年度奖励,日常奖励以充电量为基准给予,年度奖励以功率为基准给予。(五)对充电精品示范区给予运营奖励,分为日常奖励和年度奖励,日常奖励以充电量为基准给予,年度奖励以功率为基准给予。(
3、六)对2022年5月31日之前建成、在2022年6月1日-2023年7月31日期间运营的换电设施给予运营奖励,分为日常奖励和年度奖励,日常奖励以换电量为基准给予,年度奖励以功率为基准给予。对2022年6月1日-2023年7月31日期间建成的换电站给予一次性建设奖励。(七)对2022年6月1日-2023年7月31日期间新建(含改扩建)的V2G、光(储)充、有序充电桩(不含公交等专用桩、社会公用充电桩)等示范充电站(桩)给予建设奖励。(八)以上奖补对象(附件1)不重复支持。奖励标准如表1,其中年度奖励额应结合不同等级奖励标准和纳入奖励范围的具体天数给予。表1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奖励标准序号奖励对象奖
4、励方式奖励标准1单位内部充电设施建设奖励200元/千瓦开放奖励100元/千瓦2“统建统服”试点项目建设奖励单桩功率60千瓦以下:600元/千瓦;单桩功率60千瓦及以上:1240元/千瓦3移动充电设施投放奖励2400元/台.月4公用充电设施(含居住区公用运营奖励日常奖励充电量02元/度年度奖励超充桩:A、B、C、D级分别为和社会公用)216、183、151、0元/千瓦年快充桩:A、B、C、D级分别为106、90、74、0元/千瓦年慢充桩:A、B、C、D级分别为7563、52、0元/千瓦年5充电精品示范区运营奖励年度奖励166元/千瓦年日常奖励充电量02元/度62022年5月31日之前建成的换电设
5、施运营奖励年度奖励A、B、C、D级分别为106、90、74O元/千瓦年日常奖励换电量0.2元/度2022年6月1日-2023年7月31日期间建成的换电设施建设奖励1074元/千瓦7V2G、光(储)充、有序充电桩等示范充电站(桩)建设奖励(不含公交等专用桩、社会公用充电桩)300元/千瓦二、实施方式我委委托第三方机构作为项目管理单位,由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开展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奖励项目的申报、核查、评价及评审工作。三、申报条件(一)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含有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机动车充电销售等相关内容。(二)申报单位须建立充换电设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运维团队(含外包团队)需具有高/低压
6、电工证等特种作业操作证、维修电工证、安全员证书或机电工程师等证书之一的专业人员。(三)申报单位投资建设、正常运营且接入市级公用充电设施数据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级平台”)的充换电设施总功率不低于3000千瓦(充电精品示范区中示范站点的建设运营单位不低于5000千瓦或具备10万平米以上可用于充电设施建设的储备土地资源,“统建统服”试点项目服务商除外),且实现充换电设施状态信息互联互通,并及时传送充换电订单数据。(四)充换电设施的产品、建设施工、竣工验收、运营管理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五)充换电设施应具有充电安全责任保险、火灾保险或公众责任险等保险之一。(六)申报建设奖励的充换电设
7、施未使用财政资金建设,未获得其他财政奖励(同一位置更换充电设施视为已获得建设奖励)。四、项目申报(一)申报主体:单位内部充电设施、移动充电设施、公用充电设施(含居住区公用和社会公用)、换电设施,V2G、光(储)充、有序充电桩等示范充电站(桩)由产权单位申报,充电精品示范区由所在行政区的区城市管理部门组织示范站点的建设运营单位申报,“统建统服”试点项目由“统建统服”试点项目服务商申报。(二)申报时间:2023年10月XX日截止。(三)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向项目管理单位提交建设运营相关材料(附件2),所有项目申报材料不予退回。五、评审评价(一)材料初审。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开展材料初审,将材料完整、合规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2023 北京市 电动汽车 充换电 设施 建设 运营 奖励 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