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户籍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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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户籍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H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81号)等规定的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户籍家庭住房保障工作通知如下: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收入线准入限额户籍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收入线准入限额为家庭年人均收入49952元,家庭财产限额具体标准见附件1。所有家庭成员均年满60周岁的,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标准放宽到政府公布标准的130%。二、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一)建立健全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与市场
2、租金水平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提高租赁补贴标准,支持户籍家庭在市场上租赁住房解决基本居住需求。住房租赁补贴按照人均保障建筑面积、家庭保障人口、补贴标准、收入水平、区域等因素确定。补贴标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元,住房租赁补贴各项构成及系数标准见附件2,计算公式为:住房租赁补贴=(人均保障建筑面积标准一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义家庭保障人口X补贴标准义收入补贴系数X区域补贴系数。按上述公式计算每户每月住房租赁补贴不足200元的,按照200元/月予以发放。自本通知实施的次月起,正在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按照本通知标准计发租赁补贴。(二)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
3、家庭、特困人员,市总工会备案的广州市工会建档困难职工家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等有效证件或证明的优抚对象,三级及以上残疾人家庭,以及处于社会安置过渡期内的年满十八周岁原市、区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身份的人员,轮候期间可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曾参加配租意向登记未获配租且轮候时间超过5年的,可申请在后续轮候期间领取住房租赁补贴。三、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缴交标准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特困人员,市总工会备案的广州市工会建档困难职工家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等有效证件或证明的优抚对象,以及处于社会安置过渡期内的年满十八周
4、岁原市、区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身份的人员或政府已有文件明确可享受租金优惠政策的对象按优惠租金标准计租。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特困人员的孤寡老人免交租金。其他承租政府及其指定的实施机构建设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户籍家庭,按照家庭收入情况,实行差别化租金,租金缴交比例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的10%70%。具体缴交标准见附件3,计算公式为:月租金=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义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X各收入档次缴交系数。按上述公式计算的家庭租金超出该家庭经核定的月收入的15%的,租金可按该家庭经核定的月收入的15%计算,但是如按该家庭经核定的月收入的15%计租低于按所承
5、租项目租金标准的10%或优惠租金标准计租的,则应当按后两者中的较高标准计租。四、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审核及监管机制(一)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受理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时,对申报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非低保低边家庭,应当告知并指导填报收入明细,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核查方式,了解其家庭人员结构、就业、家庭收入、财产和家庭实际生活情况,并提出初审意见。申请家庭应书面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完整,并承诺配合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以及负责住房保障资格审查的相关职能部门对其在申请住房保障和享受住房保障待遇期间的家庭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对疑似瞒报、提供虚假资料等骗取住房保障的家庭
6、,由市、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启动核查工作。骗取住房保障行为一经查实的,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处理,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区住房保障部门可依法将相关违规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期限内,如所有家庭成员期满审查时均已年满60周岁的,可不再审核收入、财产,并以最近一次经济状况核定的家庭收入作为后续核定租金或租赁补贴档次的依据。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合同期限届满3个月前向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机构递交续租申请,经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符合住房困难标准的,可继续租住公共租赁住房;领取租赁补贴的,保障期限届满3个月前向户籍
7、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递交申请,经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符合住房困难标准的,可继续领取住房租赁补贴。保障期限届满超过3个月以及家庭人员发生变化的户籍家庭不适用本款规定。五、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退出机制(一)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经审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50%,过渡期满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二)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经审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应当在1个月内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承租人可申请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过渡期。其中,原按非租金核减方式计租的,过渡期内按公房成本租金标准的50%计租;原按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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