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村民小组管理办法(试行)》的起草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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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村民小组管理办法(试行)的起草说明为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规范村民小组运作,健全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下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汕尾市汕尾市村民小组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深汕特别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实际,在深入调查研讨的基础上,形成了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村民小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送审稿)”)。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起草背景自合作区挂牌成立,原海丰县鹅埠镇、小漠镇、赤石镇、鲸门镇四镇的村民小组也逐步由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接管。四镇现共有238个
2、村(居)民小组,其中村民小组216个,居民小组32个。村民小组是基层治理体系中最基础的单元,村民小组长则是这个基础单元中的管理者、服务者,是农村基层政权最小的“细胞”,是农村基层治理的神经末梢,是连接村“两委”干部与村民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也是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的骨干力量。合作区目前是深圳唯一拥有农村的区域,为了规范管理和有效实现村民自治,我区亟需制定自己的村民小组管理办法。二、制订的必要性(一)有效实现党组织领导下的村民自治实行村民自治,在我国是一个新生事物,要改变长期形成的靠行政手段和长官意志办事的领导模式,让农民自己管理自己、自己教育自己、自己服务自己,直接行使管理村务的民利,势必要受到传统
3、观念和习惯势力的影响,给村民自治的开展带来种种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党的基层组织才能领导农民克服民主进程中的重重险阻。村民小组在党组织的领导下,作为连接村委会和村民之间的桥梁,在利益表达和综合政策执行等方面起着显著作用,如果其功能得不到有效发挥,村委会就无法有效执行公共政策和村级决策,村民的利益诉求得不到回应,就会造成村、户间阻断,阻碍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因此充分发挥村民小组的功能对于维持村民自治体系的稳定和高效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二)有效推动经济发展,助力乡村振兴实现乡村振兴应以满足农民的需要为前提,其中也包含提供各类有价值的服务,农民是这些服务的主体,村民小组对于解决乡村振兴中遇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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