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局法发【2014】638号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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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文件三公局法发(2014)638号关于印发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机关各部室、局属各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三公局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现制定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请各单位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原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三公法字2011)202号)同时废止。特此通知。抄送:局领导,总助,安全总监,副总师。三公局办公室2014年12月2日印发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
2、以下简称“局”)的合法权益,控制法律风险,规范法律案件纠纷管理,根据国资委、中国交建相关规定以及局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法律纠纷案件是指以或者可能以局或各单位为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通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解决纠纷的案件,包括:民事案件(含劳动合同纠纷)、行政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局及局所属各子公司、分公司、事业部和直属项目部(以下简称各单位)。第二章管理、处理第四条局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由法定代表人统一领导,总法律顾问具体负责。局法律事务部具体实施对局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处理以及对各单位法律纠纷案件的指导、监督、协调和备案。第五条各子公司应当依管理权限自行处理以本单位为当
3、事人的法律纠纷案件。各分公司、事业部、直属项目部发生的法律纠纷可以由其自行负责处理。合作单位以局名义参加的诉讼或仲裁案件,按照原有的处理程序办理。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纠纷案件,由局法律事务部负责处理:(一)各单位作为案件被告或被申请人,且涉案金额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的;(二)可能引发群体性案件或者系列案件,对局造成重大影响的;(三)其他涉及局重大权益或者具有国内外、国内区域性重大影响的。第七条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应当遵循有效减少诉累的原则。局与中国交建各单位间发生的法律纠纷,应当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各单位间发生的法律纠纷,由当事人先行协商,协商不成由局协商解决,要求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应当
4、经局同意。第八条法律纠纷案件按照下列程序管理:(一)对于事实清楚、争议不大、能自行解决的法律纠纷,由与该纠纷案件有关的涉案单位通过非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解决后,涉案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将该纠纷案件的主要文书材料的复印件报局法律事务部。涉案单位是指法律纠纷案件由其管理或与之有关联的局属各单位。(二)以局名义提起的诉讼或仲裁案件,需要局法律事务部负责处理的,涉案单位应在诉讼时效或法定期间届满前30日内,将有关书面材料原件移交至局法律事务部。(三)具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涉案单位应在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当日报本单位主管领导,并在三日内将有关书面材料原件移交局法律事务部。涉案单位在移交案件材料时,应当指派
5、该纠纷案件的经办人员作为联系人。局法律事务部认为必要时,该经办人员应当参加诉讼。第九条局法律事务部在接到涉案单位移交的案件材料后,应做如下审查:(一)案件的性质;(二)有关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完备性;(三)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四)对方当事人目前的经营状况,财产情况;(五)诉讼时效及其法定期间;(六)需要审查的其他材料。第十条经审查发现与案件有关的各项证据材料不全或有遗漏的,局法律事务部应及时要求涉案单位补齐有关证据材料。对需要调查取证的,局法律事务部也可直接进行调查,涉案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对于证据材料齐全的案件,局法律事务部应及时进行案件综合评审、制定处理方案,并将评审意见、处理方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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