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市虚假陈述裁判逻辑之反思.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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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市虚假陈述裁判逻辑之反思摘要对于债市而言,五洋债案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五洋债案践行了投资者保护原则,标志着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长出牙齿。威慑力显著提高。本文选取五洋债案中虚假陈述揭露日的认定和损害赔偿责任范围两个争议焦点,结合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原理,探讨了债市虚假陈述案件中被告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范围及其计算方法。关键词债券市场虚假陈述证券服务机构侵权损害赔偿五洋债案引言2021年9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五洋债案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判定发行人五洋建设及其实际控制人等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证券服务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五洋债案标志着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长出牙齿”,威慑力显著提
2、高2。根据二审判决书,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于虚假陈述揭露日的认定、损失因果关系的证明,以及损害赔偿责任范围。因为该案中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所以在司法审判中损失因果关系的证明较为直接。本文选取五洋债案中其他两个争议焦点,结合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原理,探讨债市虚假陈述案件中被告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范围及其计算方法。需要说明的是,五洋债案的审判依据是2003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若干规定)。但在二审判决作出后仅四个月,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颁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虚
3、假陈述侵权案件若干规定)。因此,本文将结合新旧司法解释讨论五洋债案,试图厘清债市虚假陈述案件的审判逻辑。中美证券虚假陈述诉讼模式的比较证券领域民事纠纷具有显著的群体特性作为原告的投资者人数众多且索赔数额巨大。在应对群体性证券纠纷的司法实践中,美国较早形成了集团诉讼模式,其主要特征如下。第一,诉讼集团的形成采用退出制。1966年联邦民事程序规则(FederalRulesofCivilProcedure)中的规则23(Rule23)从集团定义的角度确立了默示加入(Opt-out)规则,即投资者如果不主动声明退出集团诉讼,则视为自愿加入集团诉讼3。退出制默认所有适格主体为集团成员,依据该程序,首席原
4、告(LeadPlaintiff)必须告知相关主体有关集团诉讼的情况,而那些不希望参加集团诉讼的主体应当提出退出集团的要求,o默示加入规则利用了集团诉讼的规模经济特征,使得参与诉讼的原告数量最大化,降低了投资者的平均维权成本5。第二,诉讼集团以首席原告与集团律师为主导。首席原告直接出面代表该投资者集团参与诉讼。1995年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案(PrivateSecuritiesLitigationReformAct,以下简称PSLRA)改变此前选任首席原告遵循的“最先起诉原则”,设置了一个可反驳的推定,即持有最大利益的集团成员被视为最合适的首席原告。根据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21D(a)(3)
5、章的规定,在原告起诉后20天内,法院应当公开邀请集团内部的投资者申请担任首席原告。申请成为首席原告的投资者需要向法院提交一份书面声明,证明其满足首席原告的法定资格要求。如果存在竞争性候选人,法院应当从是否能维护整个集团利益的角度在公告发出后90日内选任首席原告。此外,美国证券集团诉讼的案件大多以和解告终,只有极少部分最终完成庭审程序。基石研究咨询公司(CornerstoneResearch)的统计数据显示,在1996年至2019年间,总计1849件因证券欺诈引发的集团诉讼达成和解,和解金额高达1060亿美元6。我国应对群体性证券纠纷的制度框架主要依据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应用到证券
6、领域又分为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普通代表人诉讼制度采取“明示加入的加入制确定原告范围。这意味着投资者只有主动提起诉讼,或者在法院发布公告后进行登记,才能成为案件原告。此外,与美国集团诉讼中首席原告的产生方式不同,我国普通代表人诉讼中的代表人推定为起诉书中原告推选的拟任代表人。若对拟任代表人有异议,法院在自愿担任代表人的原告中按照一人一票组织推选。若推选不出,则由人民法院考量投票情况、诉讼能力、利益诉求份额等因素指定诉讼代表人。特别代表人诉讼与美国集团诉讼模式更为相似。首先,在确定原告范围时采用“默示加入”规则。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7月30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
7、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启动以普通代表人诉讼为前提程序。换言之,在人民法院以普通代表人诉讼发布权利登记公告后,投资者保护机构在公告期间应当获得50名以上权利人的特别授权,这实际上是结合了明示加入和默示加入两项制度。投资者保护机构的公益性质也降低了美式集团诉讼中集团律师主导案件带来的扰诉、滥诉风险以及委托-代理成本Z从司法实践角度看,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年月8日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激活了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其第八十条指出,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审理法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选择个案以代表人诉讼方式进行审理。由此,我国证券领域司法实践开始
8、突破传统“一案一立、分别审理”的方式。五洋债案是我国证券领域首例适用原告人数不确定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的案件。2020年3月13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权利登记公告,通知适格投资者参加登记。截至开庭审理前,共有496名适格投资者申请参加代表人诉讼,投资者共同推选产生4名投资者作为诉讼代表人,代表全体适格投资者进行诉讼。至此,我国证券领域的代表人诉讼制度真正落到实处。债市虚假陈述案件属于侵权纠纷虚假陈述侵权案件若干规定将投资者因虚假陈述而遭受的损失定性为侵权损失,虚假陈述义务人承担首要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而证券服务机构承担连带责任。从五洋债案判决来看,一审法院并未对本案所涉及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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