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金信托设立的关键要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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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金信托设立的关键要素设立保险金信托,首先要确定信托的委托人及其交付的信托财产。在委托人的确定方面,投保人对保险合同的财产权利较充足,适合作为委托人并以保险金请求权设立信托。在信托财产价值确定方面,需要根据保险类型进行判断,一般以定期寿险设立的保险金信托,其信托规模以保额计算;以大额年金险设立的保险金信托,其信托规模以保费计算。此外,保险金信托设立环节的尽职调查、工作流程等方面也应充分考虑保险的特点。(一)保险金信托当事人的确定L保险金信托委托人的确定(1)不同业务模式下的保险金信托委托人在保险金信托业务中,针对目前已经广泛开展的LO模式和逐步推广的2.0模式,都是由保险投保人作为委托人与信
2、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我国信托法要求委托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并要求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因此,在法律框架下对投保人和委托人资格的要求并无冲突,且一定程度上具备一致性,在保险金信托业务中可以由投保人充当信托委托人。在保险金信托3.O模式中,则是由委托人以资金进行委托,签订信托合同,继而由受托人作为投保人投保,同时作为保单的受益人,并由信托公司使用信托财产支付保费和管理理赔金。其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方式更为直接,完全切断保单作为投保人财产的风险,实现资产隔离,同时也有利于保险金信
3、托与家族信托的深度结合。(2)关于投保人可作为保险金信托委托人的分析目前大部分公司都采用由投保人作为信托委托人的模式,主要是保险金信托LO和2.0模式,从而产生了投保人是否有权利交付的问题,是否违反信托法第七条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的规定。因为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保险合同的请求权属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而保险合同受益权则为受益人享有。如果仅以此断定投保人并非合法交付权利主体,则很容易跳进逻辑陷阱,颠倒权利之间的因果关系。若由投保人作为保险金信托委托人,需关注其所享有的财产权利。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是以财产为基础享有保险合同权利(财产性权利)的当事人,被保险人则是以
4、人身关系为基础享有保险合同权利(人身性权利)的当事人,而受益人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主体,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而是第三人。首先,受益人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包括具有人身性质的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身份资格和获得保险金的财产利益,这种身份资格只有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才能够享有,而对保险利益的受益权更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拥有的一种具有期待性质受益权,并非既得权利,这一点也可以从保险法第四十二条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保险赔付金是作为被保险人遗产而非受益人遗产处理方式得到印证。其次,排除掉受益人作为权利处分人之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还有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不同于受益人,这
5、种权利以被保险人以特定的人身性为基础,不能被更换或者替代,具有固有性,但是被保险人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并不包括受益权,没有直接的财产属性。最后,可以认定投保人是以自身合法财产与保险人成立的保险关系,有权变更受益人且有权对保单价值进行处置,所以财产权利较充足。2.保险金信托受托人在保单中的角色在国内业务实践中,保险金信托的受托人由信托公司担任。具体而言,在保险金信托LO模式中,由委托人变更信托公司为保险受益人,此时信托公司既是信托受托人,也被指定为保险受益人;在保险金信托2.0模式中,是将投保人、保险金受益人均变更为信托公司,此时信托公司既是信托受托人,也变更为保险投保人和保险受益人;而在保险金信
6、托3.0模式中,则由信托公司作为投保人投保,受托人同时为保单的受益人,并使用信托财产支付保费和管理理赔金。此时,信托公司既是信托受托人,也是保险投保人和保险受益人。需要关注的是,信托公司在保险金信托业务中具有受托人和保单相关角色的多重身份,应按照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办理,防范保险当事人变更的合规风险。在保险金信托LO和2.0模式下,保险受益人变更为信托公司,该项变更应经被保险人同意,且受托人作为保单受益人,在享有保险相应权利的同时应当履行保险受益人对应的义务。在保险金信托3.0模式下,由信托公司作为投保人,还需要关注保险利益的问题。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
7、利益。根据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信托公司作为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投保,应当取得被保险的同意。3.保险金信托的受益人原则上,保险金信托的受益人与原保险受益人不需要一致,特别是具体实践中,相比于原保险,保险金信托的受益人可以扩大为一个具体的范围,既包含指定的多个受益人,也可以包含其现有或未来将有的继承人等,受益范围更广泛。保单的受益人并非保险合同当事人,其所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不具有固有性且仅为具有一定期待性质的受益权,因此,受益人的利益是否有所减损并不依赖于信托合同设立与否,而取决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意志。因此,信托受益人无须特别限定在保
8、单受益人上,可以根据委托人对实现信托目的要求进行设置。(二)信托财产(保险金请求权)及其价值的确定L保险金请求权可作为信托财产的分析设立保险金信托,无论是投保人以保险合同委托给信托公司,还是以资金设立信托后由信托公司进行投保,主要信托财产最终都是保险金请求权,保险金请求权符合对信托财产的各项要求,这是设立保险金信托的重要前提。一是保险金请求权具有确定性。保险金请求权是一种确定的财产权利,设立保险金信托后,无论是保险事故发生前还是发生后,保险金请求权均是信托公司作为保险受益人依法享有的确定的权利,符合信托财产确定性的要求。二是保险金请求权具有合法性。首先,无论是委托人以其合法所有的保险合同设立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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