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共场所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行政许可“证照分离”改革后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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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J11省公共场厢口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行政许可证照分离改革后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力口强“证照分离”改革后公共场所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事中事后监管,强化生产经营者守法意识,落实监管责任,保障相关场所和产品卫生安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各类公共场所和通过优化准入服务方式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各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第三条公共场所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经营者应当切实履行卫生安全主体责任,提高自身卫生管理能力,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提升卫生安全水平。第四条消毒产品责任单位在第一类和第二类消毒产品首次上市前应当进行卫生安全评价,
2、需更新、重新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的消毒产品应当按要求进行卫生安全评价,并将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录入消毒产品网上备案信息服务平台。第五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公共场所实行许可后首次全覆盖检查,并对公共场所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采取双随机抽查的监督检查机制。第六条市(州)、县(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在被审批人取得公共场所新办或延续卫生许可后的3个月内,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取得公共场所新办卫生许可后3个月内未营业的,待其营业后再检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市(州)、县(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处罚,并建议行政审批机关依法
3、撤销行政许可。第七条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采用双随机方式开展公共场所卫生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抽查和重点监督抽检,及时将取得许可的公共场所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纳入监管对象名录库,做好审批和监管的有效衔接。对群众关注多、投诉举报多、受过行政处罚的监管对象,加大监督检查频次。第八条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公共场所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整改到位;涉嫌违法的,要依法严肃查处。第九条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建立监管信息公开制度,及时依法公开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情况和行政处罚等信息。第十条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公共场所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诚信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实时更新,并推送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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