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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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债务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乡村债权债务的监督管理,严控乡村新增债务,规范偿债行为,防范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3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乡村债权债务,是指乡镇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村级组织所形成的,在未来一定时间内应收或应付的各种往来款项。乡村债务具体包括向金融机构、上级财政、外部单位、社会个人的借款和其他应付未付欠款,以及通过出具担保、承诺的形式,在特定条件下需由乡村偿还的或有债务。乡村债权具体包括应收农户或村级组织农业两税及其附加尾欠、乡统村
2、提尾欠和其他应收未回款项,以及按照相关规定由乡村预付的各种暂付款项。第三条县财政局负责乡村债权债务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负责乡村债权债务管理的日常工作;(二)组织乡村债权债务管理工作的考核考评;(三)负责乡镇偿债资金的管理、审核和拨付。乡镇财政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债权债务的清理核实、数据录入、统计汇总以及日常管理等业务性工作。县经管局负责村级债权债务日常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工作。县审计局、县监察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债权债务监督检查工作。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成立债权债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本乡镇债权债务管理的日常工作;(二)研究制定本乡镇的债权清收和债务
3、化解方案,并组织实施;(三)研究并处理本乡镇的无效债权和无效债务;(四)负责对本乡镇的债权债务管理工作实行政务公开;(五)定期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本乡镇债权债务管理工作情况;(六)指导所属村(居)委会开展债权债务管理工作。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成立债权债务管理监督审查小组,主要职责是:(一)对本乡镇债权债务主体和数额、无效债权及无效债务处理进行审查;(二)审查本乡镇债权清收和债务化解方案;(三)对本乡镇债权清收、债务化解工作情况进行审查;(四)对本乡镇专项偿债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六条村(居)委会依法成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村级债权债务进行监督。第二章债权债务管理第七条乡镇人民政
4、府、村(居)委会每年要对乡村债权债务组织清理核实,区分来源、用途逐项登记造册,明确债权债务数额。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乡村债权债务电子数据库,乡镇财政所应当明确专人将乡镇债权债务增减变化情况,及时录入乡村债权债务监管系统和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管理。村(居)委会要委托乡镇财政所代为建立并运用乡村债权债务监管系统。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应当建立健全乡村债权债务对账机制。每年12月15日前须采取见面、电话、信函、网络等形式,与债权人、债务人核对债权债务余额,及时明确债权债务转据、转让、偿还方式等事宜,确保乡村债权债务数据库准确、真实、完整。第十条严格控制债务规模,严禁形成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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