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司法实务案例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上位法问题.docx
《从司法实务案例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上位法问题.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从司法实务案例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上位法问题.docx(18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从司法实务案例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上位法问题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条明确写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因此,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即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可以适用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中未规定的,还可以适用信托法和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此外,在人大常委会公开的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法律问答与释义中的相关阐释中也明确说明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信托原理为基础,而证券投资基
2、金是一种特殊的信托行为,所以司法实践中一般直接引用上述法律对相关法律关系进行认定。一、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二、相关案例案例1:(2020)苏01民终6867号上诉人江苏嘉和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丁浩与被上诉人江建春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案件事实】2017年10月18日,江建春作为投资人与嘉和源公
3、司(基金管理人)、丁浩签订合伙投资理财协议,约定嘉和源公司承担投资风险及超额收益,乙方江建春不承担风险,只收取固定收益。双方共同认购和源融惠私募基金产品,由嘉和源公司负责基金的管理及交易工作。因嘉和源公司未按期支付投资款本金和收益,江建春故而提起诉讼。本案一审时,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20)苏0102民初359号判决书显示,主审法官认为:“江建春与嘉和源公司签订合伙投资理财协议时,又与嘉和源公司签订相应的基金投资协议,并且在基金账户回款后,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还款协议,对本金金额、收益比例、投资损失的承担、延期支付违约金、还款计划等再次约定,因此,双方实际履行的协议是合伙投资理财协议。
4、从协议内容来看,双方真实意思为共同出资购买基金产品,由嘉和源公司管理,江建春只收取固定收益,不承担投资风险,故协议名为合伙投资理财合同,实为民间借贷合同,该合同系当事人自愿签订,其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江建春按约履行了借款的出借义务,嘉和源公司理应按约偿还借款本息J本案二审中,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1民终6867号上诉人江苏嘉和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丁浩与被上诉人江建春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显示,主审法官认为:“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前述合伙投资理财协议补充协议还款计划均约定:江建春投资嘉和源公司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嘉和源
5、公司、丁浩保证江建春本金不受损失,还保证江建春的投资获得年利率9%的收益。前述条款属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经理保证投资人固定收益的保底或者刚兑条款,应认定为无效。理由如下:首先,嘉和源公司系案涉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江建春投资私募基金,授权委托嘉和源公司进行案涉财产的管理和运用,属于委托理财合同关系,不构成债权债务关系。一审法院关于案涉法律关系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根据委托代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有偿代理的代理人只承担因自己的过错造成被代理人损失的责任,而不承担因不可归责于代理人的事由所造成的被代理人损失的责任。涉案各保底条款违反了委托代理制度的根本属性,背离了委托法律关系的基本特点。其次,根据
6、权利义务相对等的原则,高收益的权利对应的是高风险的义务。在众所周知存有高风险、不存在绝对只赢不亏情形的私募基金市场,江建春通过保底协议的设定,无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而嘉和源公司则需承担本应由江建春承担的自身投资风险所带来的损失,该约定导致双方权利义务配置不对等。再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亦明确信托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人与受益人订立的含有保证本息固定回报、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等保底或刚兑条款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条款无效。实践中,保底或者刚兑条款
7、通常不在资产管理产品合同中明确约定,而是以“抽屉协议”或者其他方式约定,不管形式如何,均应认定无效。虽然嘉和源公司并非证券公司,但亦属于具有资质的投资机构。在嘉和源公司作为投资机构管理多个理财产品的情况下,如果认定涉案理财产品保底条款的有效性,势必将影响投资机构的存续性及其管理的其他理财产品的投资本金、利润,进一步将影响该投资机构理财产品其他投资者的本金、利润的回收,亦会造成实质不公。最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本案中嘉和源公司、丁浩的保底承诺行为显然违反
8、了前述规定。虽然违反规范性文件一般情况下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该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从设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具有合理的依据,对其服务能力和经营业绩进行如实陈述,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不得损害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暂行办法的前述规定是证券投资基金法在私募投资基金领域的贯彻适用。从监管强度分析,私募基金财产独立于投资人、管理人财产是私募基金的基本原则。私募基金财产独立于管理人,该财产与管理人可能承担的风险之间被隔离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司法 实务 案例 看私募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位 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