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林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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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林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林草行政执法机构和司法机关的工作协同,建立健全林草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处破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动植物、林草种子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林草资源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林草行政执法机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的林草领域涉嫌违法犯罪的案件。林草执法机构包含各级林草执法部门、自然
2、保护区管理机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乡镇林草执法机构等。第三条各级林草行政执法机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充分运用林长+警长林长+检察长等协作机制,实现线索通报、案件移送、联合办案和信息共享,切实推进衔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第四条林草行政执法机构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将案件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接受移送的案件,并及时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检察院对移送的案件立案受案全过程实施法律监督。第五条林草行政执法机构对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
3、当指定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连同相关案件材料,报本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主要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批准移送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公安机关移送;不批准移送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第六条林草行政执法机构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时,应当包括以下材料:(一)案件移送书;(二)案件调查报告;(三)涉案物品清单;(四)有关检验报告或鉴定意见;(五)其他相关涉嫌犯罪材料。第七条公安机关对林草行政执法机构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接受并在案件移送书(回执)上签字或者以书面形式受理。公安机关审查发现移
4、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材料不全的,应当在接受案件的24小时内书面告知移送的林草行政执法机构在3日内补正。但不得以材料不全为由或其他理由,不接受移送案件。公安机关发现移送的案件材料不全、证据不充分的,可以就证明有犯罪事第八条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自接受案件之日起3日内进行审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受案立案审查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但不属于本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在接受案件后24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林草行政执法机构,
5、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第九条公安机关作出立案、不予立案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林草行政执法机构,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向林草行政执法机构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退回案件移送的全部材料,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第十条公安机关发现林草行政执法机构办理的行政案件涉嫌犯罪的,应当向林草行政执法机构书面提出移送建议,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出移送建议的案件,林草行政执法机构不予移送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一条林草行政执法机构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理交接手续。对易腐烂、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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