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秸秆焚烧防控责任追究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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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秸秆焚烧防控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为有效防控农作物秸秆焚烧污染大气环境,落实秸秆焚烧防控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秸秆焚烧防控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以及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秸秆焚烧防控责任是指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村(社区)自治组织及秸秆焚烧防控工作相关人员在秸秆焚烧防控工作中所应承担的责任。第三条秸秆焚烧防控工作追责对象包括县级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村(社区)自治组织及秸秆焚烧防控工作相关人员。县级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自治组织对辖区内秸秆焚烧防
2、控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各级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公安、林草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承担秸秆焚烧防控工作监督责任。县级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具体负责秸秆焚烧防控工作人员和村(社区)自治组织的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第四条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村(社区)自治组织及秸秆焚烧防控工作相关人员,经调查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一)未建立秸秆焚烧防控工作机制,未明确相关部门职责的;(二)相关部门未按照职责分工对秸秆焚烧防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敷衍塞责、处理不力的;(三)未建立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自治
3、组织三级秸秆禁烧责任制,或未建立以乡镇(街道)为单位、村(社区)为基础、村(居)民组为单元的网络化管理责任体系,责任未落实到人,巡查不到位的;(四)未有效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秸秆综合利用率未达到省政府确定的年度目标的;(五)未进行低留茬收割,未制定秸秆离田还田计划或制定计划但未落实的;(六)未将秸秆禁烧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的;(七)对上级政府秸秆焚烧防控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执行不力、整改不到位的;(八)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九)违反秸秆焚烧防控工作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五条根据省级巡查、督查发现的和生态环境部、省级公布的秸秆焚烧卫星遥感监测火点信息,经调查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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