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就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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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就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参保人的就医、购药行为,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使用效率,根据深圳市医疗保障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 358号)及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 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人就医、购药管理。第三条 参保人就医遵循“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 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原则。第四条 参保人应当按规定使用医保电子凭证或者社会保 障卡等作为其医疗保障凭证。医疗保障凭证不得涂改及伪造,不 能转借他人使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
2、药店(以下统称定点医药机构)及 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的医 疗保障凭证。第五条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医疗保障服务协议,合 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规收费,并优先使用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第二章本市就医管理第六条 参保人按规定到市内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以 下包含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 待遇。第七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可以在市内定点医 疗机构范围内选定1家社康机构或者其他基层医疗机构、1家二 级以上医院、专科医院作为普通门诊统筹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参 保人选定的社康机构所属结算医院及其下设的社康
3、机构同为选 定的普通门诊统筹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选定或者变更选定普通门诊统筹就医定点医疗机构 的,可以向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或者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办理。其 中,选定社康机构或者其他基层医疗机构,首次选定即时生效, 变更选定的,自变更选定的次月起生效;选定或者变更选定二级 以上医院、专科医院的,参保人就医时自动选定或者变更选定, 即时生效。第八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参保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人可以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定1家社康机构或者 其他基层医疗机构作为普通门诊统筹就医定点医疗机构。14周 岁以下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可以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范 围内选定1家社康机构或者其他基层医疗
4、机构或者1家市内二级 以下医院作为普通门诊统筹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选定的社 康机构所属结算医院及其下设的社康机构同为选定的普通门诊 统筹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选定或者变更选定普通门诊统筹就医定点医疗机构 的,可以向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或者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办理。首 次选定即时生效,变更选定的,自变更选定的次月起生效。第九条 参保人因病情需要进行普通门诊转诊的,应当由选 定的普通门诊统筹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诊手续,转诊到具有 诊疗、救治能力的市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同种疾病的转诊自办 理之日起30日内有效,可以多次就医使用。部分特殊疾病参保 人需要长期在普通门诊统筹就医定点医疗机构以外的市内其
5、他 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转诊有效期可以延长至1年。除急诊抢救需要外,参保人未经转诊到非选定的普通门诊统 筹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 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但可以由医保个人账户支付。第十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在市医疗保障经办 机构公布的具有门诊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服务资质的 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享受门诊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待 遇。门诊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范围见附件1。第十一条 参保人享受门诊特定病种(以下简称门特病种) 待遇应当经具有门特病种诊断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认定,并选定 具有门特病种服务资质的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的就医治 疗机构。认定
6、机构和治疗机构须将参保人信息报市医疗保障经办 机构备案。一类门特病种参保人在具有门特病种服务资质的市内定点 医疗机构就医,但经认定为慢性肾功能不全(血透治疗)、慢性 肾功能不全(腹透治疗)的参保人应当选定一家治疗机构。二类门特病种参保人选定治疗机构按下列规定执行:(一)经认定为高血压、糖尿病的参保人,可以在其签订家 庭医生服务协议的定点社康机构就医,也可以在其选定的普通门 诊统筹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按规定享受相应的门特病种待 遇;(二)经认定为其他二类门特病种的参保人,应当选定一家 治疗机构,其中经认定为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冠心病、脑血管疾 病后遗症、类风湿关节炎、支气管哮喘、慢性乙型肝炎的参
7、保人 还可以选择其签订家庭医生服务协议的定点社康机构就医,按规 定享受相应的门特病种待遇。选定治疗机构原则上一年内不变更,参保人确因病情需要及 居住地迁移等情形需要变更选定治疗机构的,应向拟变更的治疗 机构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变更选定即时生效。第十二条 参保人因病情需要住院治疗时,可以在市内提供 住院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第十三条 参保人可以在市内具有生育或者计划生育服务 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接受生育医疗服务,发生符合国家、广东省 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第十四条参保人市内就医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有下列情 形的,先由参保人个人支付,在费用发生或者出院之日起3年内 到就
8、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补记账:(一)经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同意,住院时在院外购买和使 用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用耗材的;(二)因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系统故障、社会保障卡损 坏或者补办、无法出示医保电子凭证等原因不能直接结算的。第十五条 参保人在经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置互联 网医院或者批准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市内定点医疗机构接受 符合规定的常见病、慢性病互联网复诊服务,享受与线下就医相 同的医疗保险待遇。第十六条 参保人凭市内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医疗保障信息 平台电子处方中心流转的外配处方,在市内纳入“双通道”药品 管理或者接入医疗保障信息平台电子处方中心的定点零售药店 配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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