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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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促进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央、湖北省、襄阳市机关、 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老河口 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等有关文件规定,结 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通过公开录用、遴选、选调、公开招 聘、军转安置、以钱养事、公益性岗位等方式安排残疾人 担任公务员、工作人员或职工。第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积极采取 措施,带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依法办理入职手续或 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安排残疾人就业的
2、比例不得低于 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 比例的,应当依法采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方式履行法 定义务。到2025年,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市、乡 两级编制50人(含)以上的机关、编制67人(含)以上 的事业单位,至少率先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中小学、幼 儿园除外)。市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要有15%以上的残疾人。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国有企业,应当根 据行业特点,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安排残疾 人就业。第四条 招录(聘)机关(单位)举办的各类录 用、遴选、选调、招聘、职业资格考试(包括笔试、面试 等),有残疾人参加的,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为残疾人提供
3、 必要支持条件和合理便利。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对就业场所进行无障 碍环境改造,为残疾人就业创造必要的劳动保障条件。第二章 招录(聘)计划与公告第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对本单位 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自查,有关情况及时报送市残 联。市残联、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市委编办、市国资局对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人员情况进行 信息比对核实,全面掌握实际情况,梳理未按比例安排残 疾人就业的单位名单;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安排残疾人 就业的三年规划,并提出分年度工作计划。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 比例的,应当按照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人数规定,拟 定招录(聘
4、)计划,采取专设职位、岗位面向残疾人招录 (聘)等措施,多渠道、多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的 人员编制出现空缺时,应当向有关部门及时申报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计划,优先招录(聘)残疾 人,确保完成规定目标。国有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在有适 合岗位的情况下,应当在招聘计划中单列一定数量的岗 位,定向招聘符合要求的残疾人。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残疾人就业的 计划,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报批实施。未能按招录(聘)计 划及时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及时提出新的招录(聘) 计划。第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专设残疾人职 位、岗位招录(聘)时,公务员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人事
5、综合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给予适当放宽 开考比例、年龄、户籍等倾斜政策,可以采取适合的考试 方法进行测评。本市事业单位定向招聘残疾人岗位时,可适当降低开 考比例、扩大面向本地户籍人员招录(聘)比例,报考年 龄可放宽至40周岁,原则上不设置专业限制;学历条件, 可设置为大专以上。国有企业定向招聘残疾人的岗位,可 根据实际进一步加大政策倾斜力度。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制定的招录 (聘)计划,以及公务员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 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制定、发布的招考招聘公 告,除特殊职位、岗位外,不得设置限制残疾人报考的资 格条件。限制残疾人报考的特殊职位、岗位,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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