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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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深化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市场配 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 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 (2023) 4号,以下简称4号文)、自然资源部关 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 规(2023) 6号)精神,现就我省深化矿产资源管理 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省级及以下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一)按矿种划分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实行同 一矿种矿业权(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煤炭、煤层气、铁、 镒、格、锐、钛、铜、铝、锲、金、硼、磷、萤石、 锡、铝、镀、错、
2、错、错、钱、锢、铢23种战略性 矿产,菱镁矿、滑石2种省优势矿产,银、铅、锌3 种省内紧缺矿产,白云岩、大理岩及其他涉镁矿种, 自然资源部授权的海砂,共计31个矿种的矿业权出 让登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开采河道外普通建 筑用砂石土等矿业权出让登记。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除部、省、县三级自 然资源主管部门出让登记矿种外的矿业权出让登记。(二)省内跨市、县行政区域矿产的矿业权出让 登记工作,由共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由其依 法指定下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涉及多个开采 矿种的,按照开发利用方案确定的主矿种的登记权限 进行管理。已设矿业权变更(增列)勘查开采矿种涉 及主矿种发生变化的,
3、按变更(增列)后的主矿种出 让登记权限进行管理。二、优化矿业权审批程序(三)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市级自然资源 主管部门上报的出让计划和矿产地储备库,制定省 级矿业权出让年度计划,根据市场需求适时投放矿 业权。(四)取消市、县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对省级发 证权限矿业权审批登记事项的审议程序,由省、市、 县三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办理。(五)对部、省级出让登记权限的矿业权,市级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做好核查工作,并出具核查意见 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六)4号文件规定的禁止限制勘查开采范围核 查事项,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市级自然资源主 管部门委托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同级各保护区 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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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深化 辽宁省 矿产资源 管理 改革 若干 事项 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