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检查裁量基准(202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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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检查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检查裁量权,提高生态环境系统 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 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 27号) 和北京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 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京依法行政办发(2023) 4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生态环境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制定本 基准。一、基本原则和要求规范和行使行政检查裁量时,应当坚持客观、明确、具体的 原则,减少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的主观因素,确保行政检查符合 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实现对同类行为的检查所适用的法规 依据、行政检查
2、标准、检查频次等基本一致的要求。二、行政检查裁量基准表依据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监管职责分工的规 定,结合行政检查事项清单,按照行政检查事项的检查对象、检 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标准及检查频次等内容予以规定。附件:生态环境行政检查裁量基准表附件生态环境行政检查裁量基准表检查内容检查对象检查方式检查标准检查频次对新生产、销售机 动车和非道路移动 机械大气污染物排 放状况进行监督检 查涉及新生产、销售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 动机械的企业事业 单位和其他生产经 营者现场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 治法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 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对 不符合
3、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为 予以查处。按年确定检查计划并开 展随机检查;信访举报、 其他部门移交等情形除 外。对道路上行驶的机 动车进行遥感监测 的检查权道路上行驶的机动 车非现场检 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 治法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 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等规 定,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 行为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查处。通过遥感监测及黑烟抓 拍实时监测检查。对排放污染物的企 业事业单位和其他 生产经营者的行政 检查排放污染物的企业 事业单位和其他生 产经营者现场检查、 非现场检 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 法等一系列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 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不符 合相关法律
4、法规要求的行为予以 查处。按年确定检查计划并开 展随机检查;信访举报、 其他部门移交、热点网 格报警、在线监控异常、 “点穴式”检查、空气 重污染应急等情形除 外。对危险废物经营单 位报告危险废物经 营活动情况的检查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现场检查依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 法等规定,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要求的行为予以查处。全年原则上至少开展一 次现场检查。对有毒化学品进口 企业的行政检查有毒化学品进口企 业现场检查依据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 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等规定, 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行 为予以查处。对发现化学品首次进口 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的 情形进行检查Q对消耗臭氧层物质 的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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