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村民自建住房申请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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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乡镇村民自建住房申请制度为了进一步规范村民自建住房相关程序,现将申请、审核、报批、发证等基本流程形成本制度。一、申请。申请自建住房的村民必须是本村村民,符合建房及补办条件的(A、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具体是:拆旧建新及占荒石地建房核批170平方米;占耕地建房核批130平方米;B、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C、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由户主本人向村民小组及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小组、村委会审查相关资料,签字确认盖章后报镇国土资源所。二、踏勘。国土资源所
2、收到报件后,协同镇村建所、交管站、林业站等部门实地踏拗,查看申请用地是否占用基本农田,林地、交通用地及其他规划红线地块,是否符合村镇建设相关规划;经初审如申请人符合建房条件及申请用地选址符合相关规划的,由申请人填报申办宅基地材料,同时提交申请人户口本整本及身份证的复印件,本户自行申请有相关资质的测量公司实地测量建房宗地、房屋建筑面积,报纸质档及电子档图纸到镇国土所、镇村建所备案。三、会审。申请的用地经实地踏勘后,由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村建、林业、交通等职能部门一周召开一次会审会,对符合建房用地申请的在本村村委会张榜公示,无异议后由村建所办理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国土所完善相关表册及图件资料.
3、上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四、发证。由县国土资源局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核发宅基证;由村建部门核实是否具备建房资质,户主提交办理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材料。(户口本,结婚证,户口和身份证复印证)核发规划证及施工许可证。对未批先占、批东占西、批少占多的用地申请不予发证。五、建房。申请人取得三证(规划证、施工许可证、宅基证)后方可动工修建房屋。六、符合建房条件的村民自建住房面积户均不得超过240m2o七、属经营性质或其他办公用途的房屋建筑物修建报批,按所属行业主管部门规划,环评、审批要求,报镇国土所、村建所、生态服务中心核准后实施。八、*村村民申请自建住房,位于*湿地公园规划红线区范围内、饮用水源一级和二级保护区内,*森林公园规划红线区内,不予办理相关证件,禁止修建房屋。九、非本村村民一律不得在本村修建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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