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考场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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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考场规则第四十四条学生须提前15分钟持本人身份证或学生证进入考场,按指定位置入座。考试时将本人有效证件放置在桌子左(右)上角,以备检查。第四十五条学生进入考场后应检查清理考场,将座位周围、本人桌凳及伸手可及范围内的物品放到监考教师指定的地点。第四十六条凡闭卷考试,不得将书籍、笔记、文具盒、草稿纸、垫物、掌上电脑、快译通、具有存储数理化公式功能的计算器、BP机、手机等通讯工具带入考场(已携带者须在进入考场时集中放到讲台前)。开考后在课桌上、桌洞内及伸手可及的地方发现以上物品均按违纪处理。第四十七条凡开卷考试,只允许携带规定范围内的参考书籍、材料等,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其他形式的考试,
2、按相应的考试要求携带相关物品。第四十八条考试开始后,迟到15分钟以上者不准进入考场,该课程按旷考论。开考30分钟以后,经监考教师同意后方可离开考场。第四十九条学生接到试卷后,应当场清点试卷页数,如有缺页立即举手声明,申请补发。在试卷指定位置写上班级、姓名、学号等。第五十条考试期间,学生不得相互借用文具等物品,装订好的试卷不许拆开。第五十一条考生答完试卷后,将试卷及草稿纸字面朝下放在课桌上,等候监考教师允许退场的指令。第五十二条考试期间,学生不得在考场周围逗留、喧哗,影响他人考试。第五十三条禁止任何形式的考场违纪或作弊行为。第九章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与处理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考场违纪处理:
3、1、带入书包、书籍、笔记本、草纸、垫物等,不按规定清理、放置者;2、带入掌上电脑、快译通、能存储数理化公式的计算器及BP机、手机等通讯工具者(不论使用与否);3、未经监考老师许可或检查,传递计算工具、空白纸张(无答案或印痕)者;4、提前交卷后,在教室外大声交流答案者;5、未经监考教师允许而离开考场。6、将试卷带出考场。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作弊处理:1、夹带小抄者,不论使用与否;2、传递试卷、小抄、草纸(有字迹或印痕);3、有意将自己的试卷给他人看者:4、相互交换答案、交头接耳、低头私语、偷看他人试卷者;5、宣布考试结束,尚未交卷前,相互通报答题情况或看他人答案者。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严重作弊处理:1、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2、组织作弊、使用通信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3、重犯考试作弊的。第五十七条考场违纪和考场作弊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1、违反考场纪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2、考试考查作弊或协同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3、严重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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