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工作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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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工作制度第一条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应当对临床试验的科学性和伦理合理性进行审查,保证伦理审查过程独立、客观、公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伦理委员会的伦理审查过程和审查决定。第二条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委员为兼职,一般任期5年。换届时,应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委员留任,以保证伦理委员会工作的连续性。第三条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所有委员应具有较强的科研伦理意识和伦理审查能力。委员开始工作前,应当经过科研伦理的基本专业培训并获得省级或以上级别的科研伦理培训证书。参与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的委员应按照要求获得国家药监局认可的GCP培训证书。第四条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以会议审查为主要审查方式,也可以根据相
2、应情况决定采用简易程序审查方式,作为会议审查的补充形式。临床试验过程中出现严重不良事件或可疑且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危及受试者安全,且不能排除与临床试验药物有关的,应召开紧急会议审查。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应对所有批准的临床试验进行跟踪审查,直至试验结束。第五条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审查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被授权者)主持。必要时,可以聘请独立顾问参会提供咨询意见,但独立顾问不具有表决权。主要研究者/申办者可参加会议阐述方案或就特定问题作详细说明。伦理委员会秘书应归纳会议讨论内容和审查决定,形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有审批程序。第六条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实行“主审制”。伦理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根据专业相关及伦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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