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检务督察部与第六检察部司法办案监督工作协作联动机制的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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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检务督察部与第六检察部司法办案监督工作协作联动机制的规定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0.11.15施行日期2020.11.15文号主题类别检察机关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检务督察部与第六检察部司法办案监督工作协作联动机制的规定(2020年11月15日)第一条【制定依据】为深入推进司法办案监督工作,根据高检院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条例、市院上海市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上海市检察机关个案评鉴实施办法上海市检察官遴选(惩戒)工作办公室工作规则(试行)崇明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案件线索双向移送的暂行规定崇明区人民检察
2、院关于加强司法办案内部监督的实施细则(试行),结合崇明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工作原则】检务督察部与第六检察部在司法办案内部监督工作应明确职责,按照第六检察部“管事”、检务督察部“管人”的要求,遵循协作联动、互相配合、务求实效的原则开展工作。第三条【工作职责】检务督察部在司法办案监督中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督察本院机关、检察人员执行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规定、决定情况;(二)承担司法责任追究和检察官惩戒相关工作;(三)指导司法办案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四)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笫六检察部在司法办案监督中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对办案全过程进行流程监控
3、,实现办案全程留痕:(一)对案件进行常规抽查、重点评查和专项评查:(三)对在司法办案区进行的司法办案活动进行监督;(四)依法受理对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控告、举报、申诉;(五)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进行监督。第四条【线索受理】检务督察部统一受理下列途径发现的涉嫌违反检察职责线索:(一)本院内设机构移送的;(二)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信息反映的:(三)开展内部监督工作发现的;(四)检察人员有关工作记录报告的;(五)检察长和市院、分院检务督察部门交办的。第五条【线索移送】第六检察部在案件流程监控、质量评查、司法办案区监督、信访接待中,发现检察人员违反检察职责线索的,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分管检察长审批后,应当在五
4、个工作日内向检务督察部移送。第六检察部应当及时填写线索移送审批表,连同相关线索材料一并移交给检务督察部。笫六条【线索处理】检务督察部受理反映本院检察人员涉嫌违反检察职责线索,承担司法责任追究和检察官惩戒相关工作。(一)研判。检务督察部接收涉嫌违反检察职责线索后应当进行研判评估;(二)初核。经研判符合初核条件的,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三)立案。检务督察部初核后认为需要立案调查的,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后,组成调查组开展工作:(四)调查。已经批准立案调查的案件,调查组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调查方案后,按照相关程序和方式开展调查,全面客观收集被调查人有无违反检察职责以及情节轻重的证据材料,认定被调查人责任。
5、(五)处理。调查组对核查认定的问题应当提出处理建议,经检务督察部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检察长审批,提请检察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六)答复。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线索,经检务督察部主要负责人审核、报请检察长批准,由检务督察部及时答复控告、举报、申诉人;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经检务督察部负责人审核、报请检察长批准,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材料退回第六检察部,并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由第六检察部及时答复控告、举报、申诉人,并做好解释工作。第七条【信访接待】检务督察部对涉嫌违反检察职责线索受理后,举报、控告、申诉人的接待工作由检务督察部负责,对于有缠诉、缠访、矛盾激化可能的举报、控告、申诉情况,检务督察部应当及时向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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