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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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维护人的尊严,尊重和保护受试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保证医院临床试验科学健康发展,根据赫尔辛基宣言(2013年)、涉及人的临床研究伦理审查委员会建设指南(2020年)、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2016年)、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2010年)、生物医学研究审查伦理委员会操作指南(2000年,WHO),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2019年),制定本章程。第二条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的宗旨是通过对临床试验项目的科学性、伦理合理性进行审查,确保受试者尊严、安全和权益得到
2、保护,促进临床试验健康、科学地发展,增加公众对临床试验的信任和支持。第三条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应当依据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规定,在所在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机关备案,并在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登记。第二章组织第四条名称:妇幼保健院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第五条地址:*o第六条组织架构:本伦理委员会隶属妇幼保健院,伦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第七条职责: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应当特别关注弱势受试者。第八条权力: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负责对临床试验项目的科学性和伦理合理性进行独立、称职和及时的审查,有权批准/不批准一项临床试验项目,有权对批准的临床试验项目进行跟踪审查,有权终止或暂停已批准的临床试验项
3、目。第九条行政资源:妇幼保健院负责为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配备能够胜任工作的办公室工作人员,包括秘书及辅助工作人员;为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委员、独立顾问、工作人员等提供充分的培训;提供必需的办公条件,包括设置独立的办公室、有可利用的档案室和会议室等,以满足伦理委员会高质量工作的需求,保障伦理委员会独立开展工作。第十条财务资源: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的行政经费列入医院财务预算。经费使用按照医院财务管理规定执行,支付给委员的劳务补偿可应要求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第三章组建与换届第十一条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委员应当从生物医学领域和伦理学、法学、社会学等领域的专家和非本机构的社会人士中遴选产生,人数不得少于7人,并且
4、应当有不同性别的委员。必要时,可以聘请独立顾问。第十二条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一2名,由委员选举产生。委员采用推荐方式遴选产生,并应当征询本人意见。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经医院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医院正式文件的方式任命。第十三条委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伦理审查能力,并接受伦理审查的培训。第十四条委员应当同意并签署利益冲突声明与保密承诺,同意公开其姓名、职业和隶属关系,并向伦理委员会提交本人简历、资质证明文件、GCP与伦理审查培训证书等文书。第十五条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委员可以连任,最长任期无限制。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换届时,应当考虑保证伦理委员会工作的连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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