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楼宇产业园重点培育和认定管理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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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楼宇产业园重点培育和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支持和规范我市楼宇产业园建设和发展,培育打造一批基础设施完备、服务功能齐全、社会经济效应明显、示范带动作用强的楼宇产业园,为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生产活动空间和优质高效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优化工业园区规划建设管理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楼宇产业园是指有效利用楼宇型建筑打造的为中小微企业的创设、发展提供生产经营场地、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集聚发展载体,具有土地利用集约化、企业
2、集聚化、产业集群化、服务集中化的特征。第三条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委)负责重点培育楼宇产业园纳入和市级楼宇产业园认定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重点培育楼宇产业园和市级楼宇产业园的申报推荐和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重点培育楼宇产业园和市级楼宇产业园按照自愿原则进行申报。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申请重点培育楼宇产业园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全市区域发展战略、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要求。(二)有明确的产业定位,产业定位应属于我市工业支柱产业或现代服务业,已制定楼宇产业园建设发展规划和企业入驻、退出规则。(三)新建或利用闲置的楼宇总建筑面积应在2万
3、平方米以上,并具有楼宇产业园运营的配套设施。(四)楼宇产业园运营管理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建设(或已规划建设)为入驻企业生产经营提供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并落实场地、机构、人员保障。(五)楼宇产业园所在区县政府支持楼宇产业园的建设和发展。(六)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相关规定和要求。第六条申请市级楼宇产业园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全市区域发展战略、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要求。(二)有明确的产业定位,产业定位应属于我市工业支柱产业或现代服务业,已制定楼宇产业园建设发展规划和企业入驻、退出规则。(三)新建或利用闲置的楼宇总建筑面积应在2万平方米以上,并配备楼宇产业园运营的配套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机构自用和
4、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超过楼宇总建筑面积的20%o(四)符合产业定位的入驻企业不少于5家,符合产业定位的入驻企业使用的建筑面积占楼宇总建筑面积的50%以上。(五)楼宇产业园运营管理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建成为入驻企业生产经营提供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具备相应的服务设施、服务功能和服务人员,有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六)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相关规定和要求。第三章申报材料第七条申请重点培育楼宇产业园或市级楼宇产业园需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园区的基本情况(用地性质、建筑结构、面积、产业定位、建设规划、配套设施等)、园区运营管理情况、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服
5、务开展情况、经济社会效益(入驻企业数量、就业人员、园区产值等)以及下一步发展规划;(二)楼宇产业园申请表;(三)运营管理机构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四)运营管理机构人员名单和上一年度财务报表;(五)入驻企业情况;(六)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相关规定和要求的证明材料;(八)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九)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第四章工作程序第八条重点培育楼宇产业园的纳入和市级楼宇产业园的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申请。楼宇产业园的运营管理机构向所在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二)推荐。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的
6、条件和要求签署推荐意见,并连同申报材料报送市经济信息委。(三)审核。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进行申报资料审查和实地考察,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四)公示。将拟纳入重点培育的楼宇产业园或拟认定的市级楼宇产业园名单进行公示。(五)结果公布。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经济信息委发布重点培育楼宇产业园和认定的楼宇产业园名单,并按照重庆市+字号+楼宇产业园规范楼宇产业园名称。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九条市经济信息委对纳入重点培育的楼宇产业园和经认定的市级楼宇产业园实行动态管理。重点培育楼宇产业园培育期为三年,三年培育期内未申请认定为市级楼宇产园或经申请但未达到市级楼宇产园认定条件的,自动退出市级重点培育楼宇产业园名单,并不
7、得再次申报重点培育楼宇产业园。市级楼宇产业园每次认定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满当年可再次申报。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经济信息委将其移除重点培育楼宇产业园名单或撤销市级楼宇产业园称号:(1)以弄虚作假方式纳入重点培育楼宇产业园或获得市级楼宇产业园称号的;(2)经查实,有违法违规行为的;(3)经核实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市经济信息委对拟移除重点培育楼宇产业园名单或撤销市级楼宇产业园称号的,书面告知运营单位,听取相关陈述和申辩。被移除重点培育楼宇产业园名单或撤销市级楼宇产业园称号的运营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重点培育楼宇产业园或市级楼宇产业园。第十一条培育期或有效期内的楼宇产业园,若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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