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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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的牛2甘肃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甘肃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水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本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条件、范围、种类、幅度和期限等,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结合具体情形进行审查、判断并依法作出处理的权力。第四条行使具体执法职能的机关应
2、将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在行政执法事前向社会、行政相对人进行公示。第五条行使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合理、效率的原则。第六条行使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等相关因素,在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范围、幅度内给予相当的水行政处罚,不得重责轻罚或轻责重罚。第七条行使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以纠正违法行为为首要目标,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第二章裁量标准第八条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
3、优先适用法律效力高的规定;(二)法律效力相同时,优先适用特别规定;(三)法律效力相同且都不属于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新规定;(四)法律、法规关于法律适用的其他规定。第九条水行政主管部门选择水行政处罚的种类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处罚种类的,不得改变水行政处罚种类;(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多种水行政处罚应当并处的,必须同时适用,不得选择适用;(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多种水行政处罚可以并处的,应当依据甘肃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结合违法事实决定适用;(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的违法行为,必须要求限期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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