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土绿化试点示范项目工程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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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国土绿化试点示范项目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湖北省绿化委员会关于科学绿化的实施意见,加强我省中央财政国土绿化试点示范和省级国土绿化流域治理示范项目(以下简称“国土绿化示范项目“)工程建设,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林业主管部门承担的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投入的国土绿化示范项目,所称工程主要指项目实施的人工造林(含油茶新造)、退化林修复(含油茶低改)、森林抚育及其他林业辅助建设等。第三条项目实行法人负责制。项目法人负责本辖区项目作业设计编制、组织施工、竣工验收准备、绩效自评和档案管理等工作。第四条工程建设由项目法人单位统筹规划,落实项目建
2、设单位,采取一体化综合措施,围绕流域实施国土绿化和生态治理,并遵循以下原则:适地适树、良种良法、科学造林、生态优先、经济兼顾、科技引领、创新发展。第五条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合同约定,落实科学绿化要求,加强质量管理,营造高质量森林。第六条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对项目负总责,对项目全程进行监管。第二章工程管理第七条工程管理内容主要包括:作业设计编制、年度建设任务落实、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施工组织、日常检查和监管、竣工验收等。第八条项目作业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应遵循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制度。依法不进行招投标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要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建
3、设主体选择方式。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招标投标或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明确承揽项目条件,将企业诚信和林业生态建设业绩作为选择造林项目施工单位的重要依据。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合同内容必须明确造林地点、面积、树种、混交比例、作业方式、完成时间、质量标准、验收程序、双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及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第十一条项目应当聘请监理单位对施工进度、质量和安全生产进行全面控制。项目监理单位应当按合同规定向项目建设单位提交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生产等情况报告。项目完工查验后,项目监理单位向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监理报告。第十二条造林施工项目的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相关资金管理
4、办法和合同约定执行。第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将年度计划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禁止违规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造林绿化。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技术服务团队,加强项目技术指导第三章作业设计第十五条项目作业设计应遵循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的国土绿化项目作业设计管理规定(试行)(林生发(2022)101号)规定。第十六条作业设计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并由具备一定资质的单位或机构承担。未编制作业设计的不得组织施工。第十七条作业设计应当以项目造林任务和财政部门下达的资金安排计划为依据,按造林要求进行编制。项目建设单位要对作业设计的造林用地、树种选择、苗木质量规格、技术措施、资金筹措等内容进行技术性和规范性审
5、核。第十八条作业设计应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科学安排造林用地,遵循现场调查的原则,踏实每个小班,建立小班调查表、小班现场图像、小班矢量化图斑,确保技术设计精准。第十九条作业设计应当按照造林作业设计规程和项目具体要求,以作业小班为单元编制,并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内容包括设计说明书、附表、附图和附件等。第二十条造林树种选择应当参照湖北省主要乡土树种名录,以乡土树种为主,选择良种壮苗。造林应依据树种生物学特性和立地条件选择适宜的混交方式。第二十一条根据造林项目实际需要,可以建设森林保护及基础配套设施,设计科学有效的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及防范畜牧破坏等设施,做到与造林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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